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8691號
KSDV,104,司促,38691,2015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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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8691號
債 權 人 華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正益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德輝即漢妮食品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違約金新台幣伍仟元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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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