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8691號債 權 人 華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正益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德輝即漢妮食品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請求違約金新台幣伍仟元之依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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