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8640號
債 權 人 黃陳月雲
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何金玉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 效,民法第72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未依兩造於民國104年8月14日簽立之 協議書第一條約定:「甲方(即債權人)同意配偶黃文瑞可 與乙方(即債務人)交往,交往期間,乙方應每月新台幣貳 萬元給付給甲方,並於每個月之十五日前付款。」給付款項 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上開約定自係有背善 良風俗,依民法第72條規定應屬無效,其聲請自無從准許,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