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8597號
KSDV,104,司促,38597,2015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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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8597號
債 權 人 東凱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高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墨軒文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及其計算方式(依聲請狀所載,本件借
  款係分期清償,若未有一期未付即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之約定,則僅得就已屆期部分為請求)。
二、債務人解散前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三、向本院民事庭查詢債務人公司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最新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並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
  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董事為法定
  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董事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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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凱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墨軒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