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8595號
KSDV,104,司促,38595,20151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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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8595號
債 權 人 羅郭素貞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施振源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次按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 、告訴或自訴;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亦 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業據兩造於民 國88年2 月5 日在高雄縣茄萣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嗣經 本院核定在案,有債權人提出之該會88年民調字第22號調解 書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就同一事件聲請對債務 人施振源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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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