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8502號
KSDV,104,司促,38502,2015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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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850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吳三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柒仟壹佰伍拾柒元,及其
  中新台幣捌萬柒仟叁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一日
  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計算之利息,另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新台幣陸佰元整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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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