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101號
債 權 人 洪進上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洪進讚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洪進上即 系爭支票背書人,自承尚未對執票人洪秋玉、洪莊双清償完 畢,又依票據法第114條準用、第96條第4項規定,難認其與 執票人有同一權利,是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