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8454號
KSDV,104,司促,38454,2015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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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8454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陳友仁
債 務 人 蘇福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台幣壹拾叁萬零叁佰捌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二)新台幣肆拾捌萬壹仟零伍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六起至
  清償日止,按月(期)計付新台幣壹仟元之違約金,最高以三
  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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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