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8454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陳友仁
債 務 人 蘇福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台幣壹拾叁萬零叁佰捌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二)新台幣肆拾捌萬壹仟零伍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六起至
清償日止,按月(期)計付新台幣壹仟元之違約金,最高以三
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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