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844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吳介宏
債 務 人 楊雅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柒萬捌仟玖佰伍拾叁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38442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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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 金 │利息計算方式│ 違 約 金 │
│ │ │ ├──────┬───────┤
│ │ │ │逾期六個月以│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內按上開利率│按上開利率百分│
│ │ │ │百分之十計算│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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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臺幣 │自民國104年0│自民國104年 │自民國105年4月│
│ │127,896 │8月31日起至 │10月1日起 │2日起 │
│ │元 │清償日止,按├──────┼───────┤
│ │ │年息3.44%計│至民國105年4│至清償日止 │
│ │ │算之利息。 │月1日止 │ │
├──┼─────┼──────┼──────┼───────┤
│2 │新臺幣 │自民國104年0│自民國104年 │自民國105年4月│
│ │1,151,057 │8月31日起至 │10月1日起 │2日起 │
│ │元 │清償日止,按├──────┼───────┤
│ │ │年息3.44%計│至民國105年4│至清償日止 │
│ │ │算之利息。 │月1日止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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