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8442號
KSDV,104,司促,38442,2015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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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844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吳介宏
債 務 人 楊雅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柒萬捌仟玖佰伍拾叁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38442號利息
┌──┬─────┬──────┬──────────────┐
│編號│本   金 │利息計算方式│   違  約  金    │
│  │     │      ├──────┬───────┤
│  │     │      │逾期六個月以│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內按上開利率│按上開利率百分│
│  │     │      │百分之十計算│之二十計算  │
├──┼─────┼──────┼──────┼───────┤
│ 1 │新臺幣  │自民國104年0│自民國104年 │自民國105年4月│
│  │127,896  │8月31日起至 │10月1日起  │2日起     │
│  │元    │清償日止,按├──────┼───────┤
│  │     │年息3.44%計│至民國105年4│至清償日止  │
│  │     │算之利息。 │月1日止   │       │
├──┼─────┼──────┼──────┼───────┤
│2 │新臺幣  │自民國104年0│自民國104年 │自民國105年4月│
│  │1,151,057 │8月31日起至 │10月1日起  │2日起     │
│  │元    │清償日止,按├──────┼───────┤
│  │     │年息3.44%計│至民國105年4│至清償日止  │
│  │     │算之利息。 │月1日止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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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