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8413號
KSDV,104,司促,38413,2015110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841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純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萬肆仟柒佰貳拾玖元,及其
  中新台幣叁萬叁仟捌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八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
  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台幣叁佰元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