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101號
債 權 人 洪進上
上列債權人洪進上因與債務人洪進讚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洪
進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支票(票號:ENA0000000、ENA0000000)背面影本二件
,俾供本院審核。
二、依票據法第96條第4項規定,被追索者已為清償時,與執票
人有同一權利。是請提出業已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捌萬陸仟
元債務予洪秋玉、洪莊双之相關文件。
三、請提出債務人洪進讚(住彰化縣○○鎮○○里○○路000號)
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
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