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8271號
KSDV,104,司促,38271,20151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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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8271號
債 權 人 嘉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凱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創悅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民國104年5月至9月之單據。
二、請求自民國104年11月1日起計算利息之依據,並提出存證信
  函及回執。(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3項規定,給付無確定期
  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
  ,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
  ,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
  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
  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三、債務人創悅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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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創悅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瑋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