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8271號
債 權 人 嘉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凱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創悅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民國104年5月至9月之單據。
二、請求自民國104年11月1日起計算利息之依據,並提出存證信
函及回執。(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3項規定,給付無確定期
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
,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
,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
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
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三、債務人創悅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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