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8156號
KSDV,104,司促,38156,20151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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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8156號
債 權 人 台灣預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國偉
債 務 人 玄洪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洪敏華

債 務 人 朱煥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萬肆仟壹佰陸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及按日加計千分之二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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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玄洪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預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