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7933號
KSDV,104,司促,37933,2015111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7933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代 理 人 陳怡君
債 務 人 陳伯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伍仟肆佰捌拾肆元,及其
  中新台幣伍萬肆仟柒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
  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台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