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7822號
債 權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債 務 人 程小玲
債 務 人 楊雅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叁萬貳仟肆佰壹拾肆
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九點三七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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