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7764號
KSDV,104,司促,37764,2015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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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7764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陳俊雲
債 務 人 陳東壁
債 務 人 陳烱坤
債 務 人 陳李貴美
債 務 人 陳智仁
一、債務人陳李貴美陳智仁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俊雄之遺產範
  圍內與債務人陳東璧、債務人陳炯坤向債權人連帶給付違約
  金新台幣玖拾叁萬叁仟柒佰元,及本金新台幣柒拾萬元,自
  民國八十三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百元日息四點五
  八二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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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