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7702號
KSDV,104,司促,37702,2015110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770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郭承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捌佰壹拾叁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郭承樺於民國100年8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3
  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5月2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10731元及費用1214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
  ,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
  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
  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770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郭承樺  │自民國 104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十五│
│  │4298元│     │05月 26日  │8月 31日止 │點九九    │
│  │   │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
│ 002│新臺幣│郭承樺  │自民國 104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十八│
│  │82570 │     │05月 26日  │8月 31日止 │點七五    │
│  │元  │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