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7698號
KSDV,104,司促,37698,2015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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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769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楊天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伍仟肆佰陸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楊天曉於民國82年8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1年1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1年7月9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0065
  元及費用63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
  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緣相對人楊天曉於民國82年8
  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
  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
  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1年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1年7月
  9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0069元及費用6300元。已結算未受
  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
  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
  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7698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天曉  │自民國091年 │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
│  │101351│     │07月10日起 │8月 31日止 │       │
│  │元  │     │      │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月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楊天曉  │自民國091年 │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二十│
│  │101383│     │07月10日起 │月31日止  │       │
│  │元  │     │      │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月1日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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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