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7246號
KSDV,104,司促,37246,2015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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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724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沈美佑
債 務 人 朝勤液化煤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六郎
兼上二人之 王林秀桃
法定代理人
      王行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貳
  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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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朝勤液化煤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