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7029號
KSDV,104,司促,37029,2015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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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702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曾顯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伍仟貳佰壹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曾顯和於民國101年4月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年7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10月1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
  007元及費用7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
  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
  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曾顯和於民國102年2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104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10月10日止未受償之
  循環利息3110元及費用61823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
  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
  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
  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
  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
  %計算遲延利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7029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曾顯和 431│自民國104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27896 │0000000000│10月11日起 │      │       │
│  │元  │402    │      │      │       │
├──┼───┼─────┼──────┼──────┼───────┤
│ 003│新臺幣│曾顯和 463│自民國104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244510│0000000000│10月11日起 │      │       │
│  │元  │056    │      │      │       │
├──┼───┼─────┼──────┼──────┼───────┤
│ 004│新臺幣│曾顯和 463│自民國104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七│
│  │846166│0000000000│10月11日起 │      │點三八    │
│  │元  │056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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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