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6901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施志賢
債 務 人 朝勤液化煤氣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行五
人
債 務 人 王林秀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佰零貳萬陸仟肆佰捌拾
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三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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