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5740號
KSDV,104,司促,35740,2015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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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574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吳炳松
債 務 人 王威傑
債 務 人 王泰鈞
法定代理人 王張銀治
債 務 人 王穎富
債 務 人 王鈺婷
一、債務人王威傑王泰鈞王鈺婷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春枝
  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王穎富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叁拾柒
  萬柒仟肆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二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
  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三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一八
  三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三六六計算之違約
  金,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點五六六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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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