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5606號
KSDV,104,司促,35606,20151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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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5606號
債 權 人 上品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怡旭
債 務 人 黃靖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靖傑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 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住所 係於高雄市新興區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 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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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