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5179號
KSDV,104,司促,35179,2015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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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517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𣱣寶
債 務 人 林文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柒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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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