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4627號
KSDV,104,司促,34627,20151102,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4627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郭憲章郭茂良郭茂村郭淑花郭淑梅
郭仁章彭育霖彭瑞雯彭瑞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署於民國104 年10月26日提出之陳報狀附表所載;請求
  迄104 年10月之違約金新台幣7,728 元,似已計入請求之金
  額新台幣229,956 元之內,則請貴署具狀提出再請求自104
  年1 月1 日起至104 年10月及自104 年7 月1 日起至104 年
  10月之違約金依據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