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4627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郭憲章、郭茂良、郭茂村、郭淑花、郭淑梅、
郭仁章、彭育霖、彭瑞雯、彭瑞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署於民國104 年10月26日提出之陳報狀附表所載;請求
迄104 年10月之違約金新台幣7,728 元,似已計入請求之金
額新台幣229,956 元之內,則請貴署具狀提出再請求自104
年1 月1 日起至104 年10月及自104 年7 月1 日起至104 年
10月之違約金依據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