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8762號
債 權 人 臺洋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印萬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依 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印萬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事 項變更登記卡,及敘明其法定代理人為何。經本院於民國10 4年10月1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 定已於民國104年10月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揆諸前開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 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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