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057號
KSDV,103,訴,2057,2015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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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57號
原   告 吳王玉梅
訴訟代理人 葉美利律師
被   告 吳漢深 
      吳蔡金葉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律師
被   告 陳英灼 
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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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