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57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劉世豪
覃長生
沈孝榮
沈金山
李振中
李振國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
法定代理人 陳福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2年度訴字第1957號遷讓房屋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10 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依上訴人104年11 月11日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其訴訟標的為
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 26,002元,上
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珮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