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957號
KSDV,102,訴,1957,20151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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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57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劉世豪 
      覃長生 
      沈孝榮 
      沈金山 
      李振中 
      李振國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
法定代理人 陳福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2年度訴字第1957號遷讓房屋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10 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依上訴人104年11 月11日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其訴訟標的為
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 26,002元,上
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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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