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4年度,77號
KSDM,104,附民,77,2015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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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77號
原   告 朱明駿
法定代理人 朱廣林
兼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謝素真
被   告 盧名鋒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149 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審理。
理 由
本件原告與被告間之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4 年11月26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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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