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台附字第一一七號
上 訴 人 益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益壽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智
被 上訴 人 太祥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述仁
被 上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甲○○等業務侵占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
十九年九月十四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重附民更㈡字第二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被上訴人甲○○因侵占等罪案件,經原審維持第一審諭知甲○○無罪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即益航股份有限公司之第二審上訴後,上訴人不服,對原審刑事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同時對原審附帶民事訴訟亦提起上訴到院。茲刑事部分,既經本院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同發回,期臻一致。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池 啟 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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