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4959號
KSDM,104,聲,4959,2015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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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9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刑人 陳柏諺
具 保 人 陳慶庭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沒入保證金(104 年度執聲沒字第26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慶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陳柏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具保人陳慶庭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 萬 元後,並經檢察官許可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 1 第2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 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 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305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6 月確 定,有上開刑事裁判附卷可參。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 、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帶同 被告到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 、拘票、報告書及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 紙、同署檢察官通知 函暨其送達證書各2 紙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 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足 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 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任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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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