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4825號
KSDM,104,聲,4825,2015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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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8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丁昱文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丁昱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9月確定及應執 行殘餘刑期7月22日,並於民國102年2月22日入監執行,茲 因受刑人業已於104年10月3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 期刑滿日期為105年1月6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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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