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71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明宏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燕巢分監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8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明宏犯如附表所示之陸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明宏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 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 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 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 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 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 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 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此有最 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 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 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三、本件受刑人蔡明宏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等6罪,業經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書在卷 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 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5罪,曾經本院 以103年度訴字第21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 有前揭判決及裁定附卷可參,則前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 效,本院自可更定該7罪之應執行刑。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 ,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 重於附表編號1至6所示罪宣告刑之總和(有期徒刑23年2月 ),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5所定 應執行刑及附表編號6之總和(有期徒刑9年6月)。爰審酌
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6罪均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態樣 、罪質均相同,再衡以如附表所示6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 違反之嚴重性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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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罪 名│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 註 │
│號│ │ │(民國)├─────┬─────┼─────┬─────┤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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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販賣第│有期徒刑參│102年10 │本院103年 │103年6月12│本院103年 │103年7月1 │高雄地檢 │
│ │二級毒│年拾月 │月19日 │度訴字第 │日 │度訴字第 │日 │103年度執 │
│ │品罪 │ │ │211號 │ │211號 │ │字第10697 │
├─┼───┼─────┼────┼─────┼─────┼─────┼─────┤號(編號1-5│
│2 │販賣第│有期徒刑參│102年10 │本院103年 │103年6月12│本院103年 │103年7月1 │罪曾定應執│
│ │二級毒│年拾月 │月25日 │度訴字第 │日 │度訴字第 │日 │行有期徒刑│
│ │品罪 │ │ │211號 │ │211號 │ │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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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販賣第│有期徒刑參│102年10 │本院103年 │103年6月12│本院103年 │103年7月1 │ │
│ │二級毒│年拾月 │月29日 │度訴字第 │日 │度訴字第 │日 │ │
│ │品罪 │ │ │211號 │ │211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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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販賣第│有期徒刑參│102年11 │本院103年 │103年6月12│本院103年 │103年7月1 │ │
│ │二級毒│年拾月 │月2日 │度訴字第 │日 │度訴字第 │日 │ │
│ │品罪 │ │ │211號 │ │211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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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販賣第│有期徒刑肆│102年11 │本院103年 │103年6月12│本院103年 │103年7月1 │ │
│ │二級毒│年 │月3日 │度訴字第 │日 │度訴字第 │日 │ │
│ │品罪 │ │ │211號 │ │211號 │ │ │
├─┼───┼─────┼────┼─────┼─────┼─────┼─────┼─────┤
│6 │販賣第│有期徒刑參│102年9月│本院104年 │104年9月7 │雄高分院 │104年9月 │高雄地檢 │
│ │二級毒│年拾月 │底某日 │度訴字第58│日 │104年度上 │25日 │104年度執 │
│ │品罪 │ │ │號 │ │訴字第542 │ │字第14012 │
│ │ │ │ │ │ │號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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