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4657號
KSDM,104,聲,4657,2015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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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6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毅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04年度執聲字第27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毅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予以簽結在案。惟扣案之甲 基安非他命1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 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 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 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以101年度毒偵緝字第2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被告於民 國100年11月22日施用毒品之犯行,為上開觀察勒戒之效力 所及,另經該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7277號、101年度 毒偵字第376號行政簽結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簽呈 等在卷可佐。前開案件扣得咖啡色錠劑1包(扣押物品清單 載為搖頭丸1包)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有扣押物品清單、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3年11月3日高市 凱醫驗字第3068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00年度毒偵 字第7277卷第49頁、第69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 訛。另該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 益,已因附合為合成物,應併同處分,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 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 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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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