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4年度,4607號
KSDM,104,簡,4607,2015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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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460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振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
字第16467號、第211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雖預見將自己申辦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不具信賴關 係之他人並告以密碼,即等同將自己帳戶提供予該他人使用 ,而可能幫助該他人及其同夥從事財產犯罪,竟基於幫助他 人犯詐欺取財罪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3 年12月17日某時 許,在高雄市林園區林園北路上某統一超商,將其所有之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恆春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下稱郵局帳戶)、及其借用不知情友人張祐寧(業據臺灣 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之身分證及健 保卡而持以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林園分行帳號00000000 00000號帳戶(下稱合作金庫帳戶)之提款卡各1張,寄送予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程先生」之人,再以電話向該 人告知上開提款卡之密碼,而容任該人及其成年同夥使用上 開帳戶作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嗣該人及其成年同夥取得 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 取財犯意聯絡,由該人或其成年同夥分別以附表所示之詐騙 時間及方式,向黃綉雯許桓真、葉嘉輝王柔雯張雨萱黃錫祿呂羿璇、陳俊廷、張凱寓、彭志平李良佑、趙 ○豪(87年7 月生,為少年,姓名詳卷)、王柏元(下稱黃 綉雯等13人)施用詐術,致黃綉雯等13人均陷於錯誤,而各 以如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分別匯入附表所示帳 戶。嗣黃綉雯等13人察覺有異,乃報警循線查悉上情。二、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黃綉雯葉嘉輝王柔雯張雨萱黃錫祿、彭 志平、李良佑趙○豪王柏元於警詢中之證述,及被害人 許垣真呂羿璇、陳俊廷、張凱寓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並 有合作金庫銀行林園分行函附之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影本3 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屏東 郵局函附之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開戶人資料及交易 明細影本2 紙、告訴人黃綉雯提供之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 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 份、告訴人葉嘉輝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 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 份、告訴人王柔雯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



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 份、告訴人黃錫祿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 份、告訴人彭志平提供之銀行 存摺影本1紙、告訴人李良佑提供之郵局存摺影本1紙、告訴 人趙○豪提供之銀行存摺影本1 紙、被害人許桓真提供之郵 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 份、被害人呂羿璇提供之銀 行存摺影本1紙、被害人陳俊廷提供之銀行存摺影本1紙、被 害人張凱寓提供之郵局存摺照片1 張等物在卷可佐。是被告 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足為憑採,從而,本案事證明 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查被告將其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交予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人及其成年同夥使用,使該人及其成年同夥得共 同基於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持上開帳戶資料向黃綉雯等13 人施以詐術,致黃綉雯等13人陷於錯誤,匯款至該人及其成 年同夥指定之帳戶內,該人及其成年同夥所為已觸犯刑法第 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又告訴人趙○豪固為少年(87年 7 月生,詳其警詢筆錄年籍資料欄所載),惟本件尚無證據 足認上開詐騙集團就此有所認知,即難認併觸犯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前段規定。而被告單純提供銀行 帳戶提款卡、密碼供人使用之行為,尚不能與逕向告訴人、 被害人施以欺罔之行為等視,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曾參與詐 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是其應僅係以幫助之意思,對 他人遂行之詐欺行為,資以助力。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 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又被告以提供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之一行為,幫助該人及 其成年同夥分別詐取黃綉雯等13人之財物既遂,屬一行為觸 犯數同一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 僅論以一幫助詐欺取財罪。另被告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之犯 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減 輕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業已成年,理應知悉國內現今詐騙案件盛行之情 形,且前已因幫助犯詐欺取財之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確定在 案,並經刑之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在卷可參,竟不知警惕反省,仍為圖一己之私,不惜恐有 不特定多數人受害之結果,除交付自己所有之提款卡及密碼 予詐騙集團外,意猶未足,更提供其不知情友人張祐寧之金 融機構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非但紊亂金融秩序,造成告訴 人及被害人等13人因而受有共計新臺幣25萬2,233 元之財產 上損失,迄今未能獲得賠償,並致使國家追訴犯罪困難,助



長詐欺犯罪之猖獗,行為應予非難,不宜輕縱。惟考量本件 被告僅係提供犯罪助力,非實際從事詐欺取財犯行之人,其 不法內涵及罪責程度應屬較低;兼衡其尚能坦承犯行之犯後 態度,暨其自陳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 (見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刑法第339 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請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力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告訴人│詐騙時間│ 詐 騙 方 式 │匯款時間│匯入金額│匯入帳戶│
│號│被害人│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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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告訴人│103年12 │詐騙集團成員向黃綉雯佯稱:其│103年12 │29,989元│合作金庫│
│ │黃綉雯│月18日19│先前上網購物,店員誤植為12期│月18日20│ │商業銀行│
│ │ │時50分許│分期付款,若要取消,須至自動│時20分許│ │林園分行│
│ │ │ │櫃員機前並依其指示操作云云,├────┼────┤帳號3513│




│ │ │ │致其陷於錯誤,遂依其指示,分│103年12 │25,726元│00000000│
│ │ │ │別將29,989元及25,726元匯入至│月18日20│ │5號帳戶 │
│ │ │ │右揭帳戶內。 │時45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2│被害人│103年12 │詐騙集團成員偽稱係網路購物人│103年12 │15,123元│同上 │
│ │許桓真│月18日20│員、郵局人員,向許桓真佯稱:│月18日21│ │ │
│ │ │時30分許│其先前上網購物,因作業人員疏│時55分許│ │ │
│ │ │ │忽,誤植為分期付款,若要取消│ │ │ │
│ │ │ │,須至自動櫃員機前並依其指示│ │ │ │
│ │ │ │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遂依│ │ │ │
│ │ │ │指示,將15,123元匯入至右揭帳│ │ │ │
│ │ │ │戶內。 │ │ │ │
├─┼───┼────┼──────────────┼────┼────┼────┤
│ 3│告訴人│103年12 │詐騙集團成員係露天拍賣客服人│103年12 │9,989元 │同上 │
│ │葉嘉輝│月18日20│員、銀行客服人員,向葉嘉輝佯│月18日22│ │ │
│ │ │時50分許│稱:其先前上網購物,因公司作│時03分許│ │ │
│ │ │ │業疏失錯貼包裝內部之條碼,於│ │ │ │
│ │ │ │公司建檔時,將其列為批發商,│ │ │ │
│ │ │ │每月將固定扣款380 元,欲解決│ │ │ │
│ │ │ │此問題,須至自動櫃員機前依其│ │ │ │
│ │ │ │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 │ │ │
│ │ │ │遂依指示,將9,989 元匯入至右│ │ │ │
│ │ │ │揭帳戶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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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告訴人│103年12 │詐騙集團成員偽稱係拍賣網站之│103年12 │29,983元│同上 │
│ │王柔雯│月18日21│客服人員、郵局客服人員,向王│月18日22│ │ │
│ │ │時許 │柔雯佯稱:其先前在該網站購買│時02分許│ │ │
│ │ │ │衣服時,因電腦錯誤,誤設12期│ │ │ │
│ │ │ │分期付款,每月將扣款1,080元 │ │ │ │
│ │ │ │,若要取消,須至自動櫃員機前│ │ │ │
│ │ │ │並依其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 │ │ │
│ │ │ │錯誤,遂依指示,將29,983元匯│ │ │ │
│ │ │ │入至右揭帳戶內。 │ │ │ │
├─┼───┼────┼──────────────┼────┼────┼────┤
│ 5│告訴人│103年12 │詐騙集團成員偽稱係網購公司之│103年12 │21,035元│同上 │
│ │張雨萱│月18日22│人員、中國信託銀行人員,向張│月18日某│ │ │
│ │ │時許 │雨萱佯稱:其之前上網購物時,│時許 │ │ │
│ │ │ │誤植為12期之扣款,若要取消,│ │ │ │




│ │ │ │須至自動櫃員機前並依其指示操│ │ │ │
│ │ │ │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遂依指│ │ │ │
│ │ │ │示,將21,035元(含手續費15元 │ │ │ │
│ │ │ │,實際匯款21,050元)匯入至右 │ │ │ │
│ │ │ │揭帳戶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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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告訴人│103年12 │詐騙集團成員偽稱係露天購物之│103年12 │29,985元│同上 │
│ │黃錫祿│月18日18│客服人員、中國信託銀行經理,│月18日22│ │ │
│ │ │時56分許│向黃錫祿佯稱:其之前上網購物│時11分許│ │ │
│ │ │ │,因業務人員之疏忽,誤設為分│ │ │ │
│ │ │ │期付款,將會有12期之扣款,若│ │ │ │
│ │ │ │要取消,須至自動櫃員機前並依│ │ │ │
│ │ │ │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 │ │ │
│ │ │ │遂依指示,將29,985元匯入至右│ │ │ │
│ │ │ │揭帳戶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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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被害人│103年12 │詐騙集團成員偽稱係網路IDEA │103年12 │13,251元│恆春郵局│
│ │呂羿璇│月18日17│ROCK廠商、合作金庫銀行專員,│月18日19│ │帳號0071│
│ │ │時58分許│向呂羿璇佯稱:其之前上網購物│時10分許│ │000-0000│
│ │ │ │,去超商領貨時簽錯欄位,會買│ │ │976號帳 │
│ │ │ │到12筆貨品,若要退貨,須至自│ │ │戶 │
│ │ │ │動櫃員機並依其指示操作云云,│ │ │ │
│ │ │ │致其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將1 │ │ │ │
│ │ │ │3,251元(含手續費15元,實際匯│ │ │ │
│ │ │ │款13,266元)匯入至右揭帳戶內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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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被害人│103年12 │詐騙集團成員偽稱係露天拍賣客│103年12 │5,312元 │同上 │
│ │陳俊廷│月18日19│服人員、第一銀行客服人員,向│月18日20│ │ │
│ │ │時15分許│陳俊廷佯稱:其之前上網購物,│時6分許 │ │ │
│ │ │ │去超商取貨時,店員將商品條碼│ │ │ │
│ │ │ │刷成12件,若要取消訂單,須至│ │ │ │
│ │ │ │自動櫃員機並依其指示操作云云│ │ │ │
│ │ │ │,致其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將│ │ │ │
│ │ │ │5,312元匯入至右揭帳戶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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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被害人│103年12 │詐騙集團成員偽稱係露天拍賣網│103年12 │3,985元 │同上 │
│ │張凱寓│月18日18│站賣家、郵局客服人員,向張凱│月18日19│ │ │
│ │ │時36分許│寓佯稱:其之前上網購物,因公│時17分許│ │ │
│ │ │ │司操作烏龍,額外定購12個同款│ │ │ │




│ │ │ │商品,若要取消,須至自動櫃員│ │ │ │
│ │ │ │機並依其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 │ │ │
│ │ │ │於錯誤,遂依指示,將3,985 元│ │ │ │
│ │ │ │匯入至右揭帳戶內。 │ │ │ │
├─┼───┼────┼──────────────┼────┼────┼────┤
│10│告訴人│103年12 │詐騙集團成員偽稱係露天拍賣客│103年12 │13,112元│同上 │
│ │彭志平│月18日18│服人員,向彭志平佯稱:其之前│月18日19│ │ │
│ │ │時26分許│上網購物,因設定錯誤,設定為│時6分許 │ │ │
│ │ │ │批發商,產生12筆訂單未付款,│ │ │ │
│ │ │ │若要解除,須至自動櫃員機並依│ │ │ │
│ │ │ │其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 │ │ │
│ │ │ │,遂依指示,將13,112元匯入至│ │ │ │
│ │ │ │右揭帳戶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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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告訴人│103年12 │詐騙集團成員偽稱係束口袋之網│103年12 │8,781元 │同上 │
│ │李良佑│月18日17│路賣家、郵局人員,向李良佑佯│月18日18│ │ │
│ │ │時50分許│稱:其付款分式誤簽為分期付款│時19分許│ │ │
│ │ │ │,每月要扣款共扣款12次,若要│ │ │ │
│ │ │ │取消,須至自動櫃員機並依其指│ │ │ │
│ │ │ │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遂│ │ │ │
│ │ │ │依指示,將8,781 元匯入至右揭│ │ │ │
│ │ │ │帳戶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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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告訴人│103年12 │詐騙集團成員偽稱係網路IDEA │103年12 │8,992元 │同上 │
│ │趙○豪│月18日17│ROCK賣家、郵局客服人員,向趙│月18日19│ │ │
│ │ │時20分許│偉豪佯稱:因工作疏失,訂單輸│時39分許│ │ │
│ │ │ │入錯誤,誤輸入12項,須至自動│ │ │ │
│ │ │ │櫃員機並依其指示操作云云,致│ │ │ │
│ │ │ │其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將8,99│ │ │ │
│ │ │ │2元(含手續費15元,實際匯款9,│ │ │ │
│ │ │ │007元)匯入至右揭帳戶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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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告訴人│103年12 │詐騙集團成員偽稱係網路賣家,│103年12 │29,985元│同上 │
│ │王柏元│月18日18│向王柏元佯稱:因操作自動提款│月18日19│ │ │
│ │ │時43分許│機錯誤,匯款金額不對輸入錯誤│時29分許│ │ │
│ │ │ │,誤輸入12項,須至自動櫃員機├────┼────┤ │
│ │ │ │並依其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103年12 │6,985元 │ │
│ │ │ │錯誤,遂依指示,分別將29,9 │月18日19│ │ │
│ │ │ │85元、6,985元匯入至右揭帳戶 │時33分許│ │ │
│ │ │ │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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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