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4年度,4448號
KSDM,104,簡,4448,2015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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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44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秀梅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
偵字第202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宋秀梅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宋秀梅雖預見提供自己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他人,可 能遭利用而成為財產犯罪之工具,竟仍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 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4年6月3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將 其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寮郵局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 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旋流入所屬詐欺集團。嗣 該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詐欺附表 所示之袁蓉蓉李培瑞林庭亘林冠儀杜羿諠黃郁琁劉冠青賴憲良、李靜怡、李家閎、周韡絜、彭彥蓁、陳 佳莉、林瑜薇陳佳惠胡宸瑋杜雨柔許秀霞等18人, 致渠等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將如附表所示金額 匯款至詐欺集團所提供之宋秀梅郵局帳戶內,旋為提領一空 。嗣經袁蓉蓉等18人因遲未收到購買之商品,亦無法聯絡賣 家,始察覺有異,而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訊據被告宋秀梅固坦認上開郵局帳戶係其所申辦,惟矢口否 認有何幫助詐欺之犯行,辯稱:我郵局提款卡連同放在包包 內之身分證、健保卡、駕照等證件,於104年5月5日晚間11 時許,在友人楊婷妏家中遺失,包包內並有記載提款卡密碼 之筆記本云云。經查:
(一)告訴人袁蓉蓉林庭亘林冠儀杜羿諠黃郁琁賴憲良 、李靜怡、李家閎、周韡絜、林瑜薇陳佳惠胡宸瑋,以 及被害人李培瑞劉冠青彭彥蓁陳佳莉杜雨柔、許秀 霞等18人,遭詐欺集團以前揭手法詐騙,匯款至被告前揭郵 局帳戶內等情,此據告訴人及被害人等18人於警詢時指述綦 詳,並有被告之虎尾寮郵局交易明細、告訴人袁蓉蓉郵局存 摺內頁影本、被害人李培瑞合作金庫銀行轉帳對帳單、告訴 人林冠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黃郁琁郵局存摺內 頁及轉帳傳票影本、被害人劉冠青郵局存摺內頁影本及自動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李靜怡郵局存摺內頁影本、告訴 人李家閎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告訴人周韡絜轉帳傳



票影本、被害人彭彥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被害人 陳佳莉郵局轉帳傳票、告訴人林瑜薇郵局轉帳傳票影本、告 訴人陳佳惠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告訴人胡宸瑋郵局 轉帳傳票、被害人杜雨柔郵局存摺內頁及轉帳傳票影本各1 份及露天拍賣網頁資料32張在卷可稽,足證被告所交付之前 開郵局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確已遭詐欺集團用以作為詐騙上 開告訴人及被害人袁蓉蓉等18人之匯款甚明。(二)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被告自承於104年5月5日遺失郵局提 款卡及身分證等物後,旋於翌日104年5月6日申請補發身分 證,然未向警察機關報案,又遲至同年6月15日始向郵局辦 理掛失等節,已與一般人遺失物品時報案協尋,畏懼帳戶內 款項遭他人盜領之作法有所岐異。又被告於偵查中陳稱:其 因遭民事強制執行,故長期未使用自己名下帳戶,最近一次 係於102年間使用郵局帳戶等語;再本署檢察事務官詢以: 「你自己申辦的提款卡密碼幾號?」被告答稱:「008858, 我設定的都一樣。」等語明確。準此,被告郵局帳戶內既已 無存款,且長期未使用,卻無端隨身攜帶以備使用,其既採 用固定密碼,並能輕易背誦,何需記載於筆記本,且未分開 存放,甘冒同時遺失而遭盜領之風險,顯違常情。再者,從 詐欺集團之角度審酌,渠等既知利用他人之帳戶掩飾犯罪所 得,當知社會上一般正常之人苟帳戶存簿、提款卡及密碼遭 竊或遺失,為防止拾得或竊取之人盜領其存款或作為不法之 用途而徒增訟累,必於發現後立即報警或向金融機構辦理掛 失止付,在此情形下,如仍以該帳戶作為犯罪工具,則在渠 等甘冒遭訴追處罰之風險,向他人詐騙並誘使被害人將款項 匯入該帳戶後,卻只能平白無故替原帳戶所有人匯入金錢, 或使該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而無法提領犯罪所得,以償其 犯罪之目的。是以,犯罪集團若非確定該帳戶所有人不會立 即報警或掛失止付,以確信渠等能自由使用該帳戶提款、轉 帳,當不至於以該帳戶從事犯罪,至為灼然,而此等確信, 在該帳戶係竊取或拾得之情況下,實無發生之可能。是被告 辯稱提款卡遺失云云,顯與事實不符,難認可採。(三)末按金融存款帳戶,事關存戶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與存戶 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密碼結合,其專屬性、私密性更形 提高,除非本人或與本人具密切之關係者,難認有何理由可 自由流通使用該帳戶,一般人亦均有應妥為保管存摺、印章 、提款卡、密碼,以防止被他人冒用之認識,縱有特殊情況 偶有將存摺、印章、提款卡、密碼交付他人之需,亦必深入 瞭解其用途後再行提供以使用,恆係吾人日常生活經驗與事 理;且按金融帳戶為個人理財工具,申請開設金融帳戶並無



任何特殊之限制,一般民眾皆可以存入最低開戶金額之方式 申請之,且一個人可以在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之存款帳 戶使用,此乃眾所週知之事實;而時下以詐騙促使被害人依 指示操作銀行自動付款機而詐取金錢之行為甚為猖獗,且廣 為媒體報導,並經政府有關機關呼籲,不要受騙,則依一般 人之社會生活經驗,苟不以自己名義申請開戶,卻向不特定 人蒐集他人之帳戶供己使用,其目的極可能利用該帳戶供作 非法詐財之用,應可預見。本件被告為智慮成熟之成年人, 對於上情自無法諉為不知,然被告竟相應配合提供帳戶,足 認被告可預見將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有關個人財產、身分 之物品,淪落於他人手中,極可能被利用為與詐騙有關之犯 罪工具,雖無取得帳戶必然持以詐騙他人之確信,仍願將上 開金融帳戶交予他人,顯然對於該人縱以該帳戶作為不法詐 騙使用,予以容認,被告有幫助詐欺集團利用上開帳戶詐欺 之不確定故意及行為甚明綜上所述,被告否認幫助詐欺取財 之犯行,顯係事後卸責之詞,其犯行堪以認定。三、論罪:
(一)若直接或間接予以犯罪之便利,即應就正犯所實施之犯罪, 論以幫助犯(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1679號判例意旨參照), 又刑法上所謂幫助犯者,既係指於他人實施犯罪之前或犯罪 之際,予以助力,使之易於實施或完成犯罪行為之謂,則依 法條用語而為文義解釋,可知幫助犯所規制之範疇,原不限 於「直接」幫助舉措,而應兼及對犯罪之實行或最終犯罪結 果提供助力之「間接」行為。查,該取得、持用上開郵局帳 戶提款卡及密碼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之犯意聯絡,分別向告訴人及被害人袁蓉蓉等18人詐取 款項得逞,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惟被 告單純提供前述金融機構帳戶之行為,並不能與詐欺集團成 員向告訴人及被害人袁蓉蓉等18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同視 ,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曾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 ,故被告應僅係對於詐欺集團成員所實行之詐欺取財犯行, 資以直、間接助力,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單一提供前述帳 戶之行為,直、間接幫助詐騙集團成員,分別向告訴人及被 害人袁蓉蓉等18人詐得財物,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 。另被告未實際參與詐欺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 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二)另刑法固於103年6月18日新增公布第339條之4之規定,並於 同年月20日施行,該條規定:「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



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 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 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惟按幫助犯係 從屬於正犯而成立,並無獨立性,故幫助犯須對正犯之犯罪 事實,具有共同認識而加以助力,始能成立,其所應負之責 任,亦以與正犯有同一認識之事實為限,若正犯所犯之事實 ,超過其共同認識之範圍時,則幫助者事前既不知情,自不 負責。查詐欺集團成員雖於網路上刊登公眾均得觀看之販賣 訊息對告訴人及被害人等18人施以詐術,然被告僅對於其帳 戶交付他人後,他人可能作為詐騙使用具有不確定之故意, 惟對於詐騙集團施詐術之方式並非有認識;且以往詐騙者為 取信於他人,彼此間大多具有實質上聲音、見面接觸、交往 或了解對方一定資料等關係,被害人方會輕易陷於錯誤,故 多以電話、見面方式為之,則被告是否得預見該詐欺集團會 單以虛偽之購物網頁,作為本案詐欺使用,實有可疑,故依 罪疑惟輕之原則,應認被告僅有容任普通詐欺之不確定故意 ,是就被告所為,不宜以幫助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加 重詐欺罪之罪名相繩,附此敘明。
四、爰審酌被告率爾提供上開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他人使 用,致作為詐欺集團行騙之工具,實助長詐欺取財犯罪之猖 獗,害及金融交易秩序,並造成告訴人及被害人等18人損失 共計新臺幣10萬2,521元,且迄今未賠償告訴人及被害人以 填補損害;惟念被告僅單純提供帳戶,並無證據可證明被告 因而獲利;兼衡其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小 康(見警詢筆錄受訊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 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日期│ 匯款金額 │有無│
│號│告訴人│ │ │(新臺幣)│提告│
├─┼───┼────────────┼────┼─────┼──┤
│1 │袁蓉蓉│上網瀏覽詐騙集團成年成員│104年6月│4,650元 │有 │
│ │ │在露天拍賣網站,刊載販賣│3日下午3│ │ │
│ │ │「亞培愛美力奶粉」等商品│時46分許│ │ │
│ │ │之不實訊息,致其陷於錯誤│ │ │ │
│ │ │,下標訂購,並依指示轉帳│ │ │ │
│ │ │匯款至被告宋秀梅郵局帳戶│ │ │ │
│ │ │後,迄未收到商品,而受有│ │ │ │
│ │ │損害。 │ │ │ │
├─┼───┼────────────┼────┼─────┼──┤
│2 │李培瑞│上網瀏覽詐騙集團成年成員│104年6月│7,800元 │無 │
│ │ │在露天拍賣網站,刊載販賣│4日下午1│ │ │
│ │ │「樂高玩具」等商品之不實│時56分許│ │ │
│ │ │訊息,致其陷於錯誤,下標│ │ │ │
│ │ │訂購,並依指示轉帳匯款至│ │ │ │
│ │ │被告宋秀梅郵局帳戶後,迄│ │ │ │
│ │ │未收到商品,而受有損害。│ │ │ │
├─┼───┼────────────┼────┼─────┼──┤
│3 │林庭亘│上網瀏覽詐騙集團成年成員│104年6月│14,056元 │有 │
│ │ │在露天拍賣網站,刊載販賣│5日上午 │ │ │
│ │ │「陶板屋餐券17張、西提餐│11時46分│ │ │
│ │ │券11張」等商品之不實訊息│許 │ │ │
│ │ │,致其陷於錯誤,下標訂購│ │ │ │
│ │ │,並依指示轉帳匯款至被告│ │ │ │
│ │ │宋秀梅郵局帳戶後,迄未收│ │ │ │
│ │ │到商品,而受有損害。 │ │ │ │
├─┼───┼────────────┼────┼─────┼──┤
│4 │林冠儀│上網瀏覽詐騙集團成年成員│104年6月│4,545元 │有 │
│ │ │在露天拍賣網站,刊載販賣│4日下午4│ │ │




│ │ │「西提餐券9張」等商品之 │時40分許│ │ │
│ │ │不實訊息,致陷於錯誤,下│ │ │ │
│ │ │標訂購,並依指示轉帳匯款│ │ │ │
│ │ │至被告宋秀梅郵局帳戶後,│ │ │ │
│ │ │迄未收到商品,而受有損害│ │ │ │
│ │ │。 │ │ │ │
├─┼───┼────────────┼────┼─────┼──┤
│5 │杜羿諠│上網瀏覽詐騙集團成年成員│104年6月│6,605元 │有 │
│ │ │在露天拍賣網站,刊載販賣│4日下午1│ │ │
│ │ │「陶板屋禮券8張、西提禮 │時10分許│ │ │
│ │ │券5張」等商品之不實訊息 │ │ │ │
│ │ │,致陷於錯誤,下標訂購,│ │ │ │
│ │ │並依指示轉帳匯款至被告宋│ │ │ │
│ │ │秀梅郵局帳戶後,迄未收到│ │ │ │
│ │ │商品,而受有損害。 │ │ │ │
├─┼───┼────────────┼────┼─────┼──┤
│6 │黃郁琁│上網瀏覽詐騙集團成年成員│104年6月│5,300元 │有 │
│ │ │在露天拍賣網站,刊載販賣│4日下午4│ │ │
│ │ │「全自動烤麵包機」等商品│時25分許│ │ │
│ │ │之不實訊息,致陷於錯誤,│ │ │ │
│ │ │下標訂購,並依指示轉帳匯│ │ │ │
│ │ │款至被告宋秀梅郵局帳戶後│ │ │ │
│ │ │,迄未收到商品,而受有損│ │ │ │
│ │ │害。 │ │ │ │
├─┼───┼────────────┼────┼─────┼──┤
│7 │劉冠青│上網瀏覽詐騙集團成年成員│104年6月│5,300元 │無 │
│ │ │在露天拍賣網站,刊載販賣│6日下午6│ │ │
│ │ │「全自動烤麵包機」等商品│時55分許│ │ │
│ │ │之不實訊息,致陷於錯誤,│ │ │ │
│ │ │下標訂購,並依指示轉帳匯│ │ │ │
│ │ │款至被告宋秀梅郵局帳戶後│ │ │ │
│ │ │,迄未收到商品,而受有損│ │ │ │
│ │ │害。 │ │ │ │
├─┼───┼────────────┼────┼─────┼──┤
│8 │賴憲良│上網瀏覽詐騙集團成年成員│104年6月│2,400元 │有 │
│ │ │在露天拍賣網站,刊載販賣│5日下午5│ │ │
│ │ │「Google Play禮物卡」等 │時許 │ │ │
│ │ │商品之不實訊息,致陷於錯│ │ │ │
│ │ │誤,下標訂購,並依指示轉│ │ │ │
│ │ │帳匯款至被告宋秀梅郵局帳│ │ │ │




│ │ │戶後,迄未收到商品,而受│ │ │ │
│ │ │有損害。 │ │ │ │
├─┼───┼────────────┼────┼─────┼──┤
│9 │李靜怡│上網瀏覽詐騙集團成年成員│104年6月│5,300元 │有 │
│ │ │在露天拍賣網站,刊載販賣│4日下午1│ │ │
│ │ │「烤麵包機」等商品之不實│時4分許 │ │ │
│ │ │訊息,致陷於錯誤,下標訂│ │ │ │
│ │ │購,並依指示轉帳匯款至被│ │ │ │
│ │ │告宋秀梅郵局帳戶後,迄未│ │ │ │
│ │ │收到商品,而受有損害。 │ │ │ │
├─┼───┼────────────┼────┼─────┼──┤
│10│李家閎│上網瀏覽詐騙集團成年成員│104年6月│1,220元( │有 │
│ │ │在露天拍賣網站,刊載販賣│5日下午2│聲請意旨誤│ │
│ │ │「點數卡」等商品之不實訊│時18分許│載為1,200 │ │
│ │ │息,致陷於錯誤,下標訂購│ │元,予以更│ │
│ │ │,並依指示轉帳匯款至被告│ │正) │ │
│ │ │宋秀梅郵局帳戶後,迄未收│ │ │ │
│ │ │到商品,而受有損害。 │ │ │ │
├─┼───┼────────────┼────┼─────┼──┤
│11│周韡絜│上網瀏覽詐騙集團成年成員│104年6月│3,070元 │有 │
│ │ │在露天拍賣網站,刊載販賣│4日上午9│ │ │
│ │ │「西提餐券6張」等商品之 │時許 │ │ │
│ │ │不實訊息,致陷於錯誤,下│ │ │ │
│ │ │標訂購,並依指示轉帳匯款│ │ │ │
│ │ │至被告宋秀梅郵局帳戶後,│ │ │ │
│ │ │迄未收到商品,而受有損害│ │ │ │
│ │ │。 │ │ │ │
├─┼───┼────────────┼────┼─────┼──┤
│12│彭彥蓁│上網瀏覽詐騙集團成年成員│104年6月│2,500元 │無 │
│ │ │在露天拍賣網站,刊載販賣│5日下午5│ │ │
│ │ │「PC數位版GTA5」等商品之│時30分許│ │ │
│ │ │不實訊息,致陷於錯誤,下│ │ │ │
│ │ │標訂購,並依指示轉帳匯款│ │ │ │
│ │ │至被告宋秀梅郵局帳戶後,│ │ │ │
│ │ │迄未收到商品,而受有損害│ │ │ │
│ │ │。 │ │ │ │
├─┼───┼────────────┼────┼─────┼──┤
│13│陳佳莉│上網瀏覽詐騙集團成年成員│104年6月│3,800元 │無 │
│ │ │在露天拍賣網站,刊載販賣│5日下午3│ │ │
│ │ │「奈米吹風機」等商品之不│時30分許│ │ │




│ │ │實訊息,致陷於錯誤,下標│ │ │ │
│ │ │訂購,並依指示轉帳匯款至│ │ │ │
│ │ │被告宋秀梅郵局帳戶後,迄│ │ │ │
│ │ │未收到商品,而受有損害。│ │ │ │
├─┼───┼────────────┼────┼─────┼──┤
│14│林瑜薇│上網瀏覽詐騙集團成年成員│104年6月│13,000元 │有 │
│ │ │在露天拍賣網站,刊載販賣│3日下午5│ │ │
│ │ │「演唱會門票2張」等商品 │時許 │ │ │
│ │ │之不實訊息,致陷於錯誤,│ │ │ │
│ │ │下標訂購,並依指示轉帳匯│ │ │ │
│ │ │款至被告宋秀梅郵局帳戶後│ │ │ │
│ │ │,迄未收到商品,而受有損│ │ │ │
│ │ │害。 │ │ │ │
├─┼───┼────────────┼────┼─────┼──┤
│15│陳佳惠│上網瀏覽詐騙集團成年成員│104年6月│10,100元 │有 │
│ │ │在露天拍賣網站,刊載販賣│4日中午 │ │ │
│ │ │「陶板屋餐券12張、西提餐│12時53分│ │ │
│ │ │券8張」等商品之不實訊息 │許 │ │ │
│ │ │,致陷於錯誤,下標訂購,│ │ │ │
│ │ │並依指示轉帳匯款至被告宋│ │ │ │
│ │ │秀梅郵局帳戶後,迄未收到│ │ │ │
│ │ │商品,而受有損害。 │ │ │ │
├─┼───┼────────────┼────┼─────┼──┤
│16│胡宸瑋│上網瀏覽詐騙集團成年成員│104年6月│2,400元 │有 │
│ │ │在露天拍賣網站,刊載販賣│5日下午2│ │ │
│ │ │「日本Google Play gift │時10分許│ │ │
│ │ │card 10000點」等商品之不│ │ │ │
│ │ │實訊息,致陷於錯誤,下標│ │ │ │
│ │ │訂購,並依指示轉帳匯款至│ │ │ │
│ │ │被告宋秀梅郵局帳戶後,迄│ │ │ │
│ │ │未收到商品,而受有損害。│ │ │ │
├─┼───┼────────────┼────┼─────┼──┤
│17│杜雨柔│上網瀏覽詐騙集團成年成員│104年6月│6,900元 │無 │
│ │ │在露天拍賣網站,刊載販賣│4日下午 │ │ │
│ │ │「Apple itunes app store│10時29分│ │ │
│ │ │gift card 10000點」等商 │許 │ │ │
│ │ │品之不實訊息,致陷於錯誤│ │ │ │
│ │ │,下標訂購,並依指示轉帳│ │ │ │
│ │ │匯款至被告宋秀梅郵局帳戶│ │ │ │
│ │ │後,迄未收到商品,而受有│ │ │ │




│ │ │損害。 │ │ │ │
├─┼───┼────────────┼────┼─────┼──┤
│18│許秀霞│上網瀏覽詐騙集團成年成員│104年6月│3,575元 │無 │
│ │ │在露天拍賣網站,刊載販賣│4日下午1│ │ │
│ │ │「餐券」等商品之不實訊息│時30分許│ │ │
│ │ │,致陷於錯誤,下標訂購,│ │ │ │
│ │ │並依指示轉帳匯款至被告宋│ │ │ │
│ │ │秀梅郵局帳戶後,迄未收到│ │ │ │
│ │ │商品,而受有損害。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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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