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4年度,149號
KSDM,104,易,149,2015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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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14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名鋒
指定辯護人 蕭能維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703
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審理。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03 年度偵字第17034 號),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0 月15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 辯論,並定於104 年11月26日下午3 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九 法庭行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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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