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4年度,852號
KSDM,104,審易,852,2015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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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易字第85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絲涵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390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準 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自白及卷附其他證據,已足 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 第2 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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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