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易字第179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孝寬
陳光明
王鵬翔
劉瑋傑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
13174號、第167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孝寬、陳光明、王鵬翔、劉瑋傑因毀棄損壞案件 ,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陳孝寬、陳光明、王鵬 翔、劉瑋傑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