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4年度,1272號
KSDM,104,審交易,1272,2015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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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27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黃金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
152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 款定有明文。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 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且被告無駕駛執照駕 車致人受傷,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應 加重其刑,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 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已具狀聲請撤回本件告訴 ,有本院調解筆錄、撤回告訴聲請狀各1份在卷可參,揆諸 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15220號
被 告 周黃金磮
女 6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4樓之1
居高雄市○○區○○路0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黃金磮明知其未考領駕駛執照,猶於民國103年10月9日22 時50分許,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 高雄市大寮區仁德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鳳林 三路有行車管制號誌交岔路口,在仁德路方向號誌已經轉為 圓形紅燈之情況下,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 應遵守燈光號誌之指示,且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 ,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而依當時情形,天候晴、夜 間有照明、路面狀態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 依其智識、能力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未停止在前揭路口 之停止線後,反貿然闖越紅燈直行進入路口,適劉仁煒騎乘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大寮區鳳林三 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而至該地,閃避不及兩車發生碰撞,劉 仁煒當場人車倒地,因而受有頭部外傷、腦震盪、全身多處 挫傷、左手第二指撕裂傷1公分之傷害。
二、案經劉仁煒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一 │被告周黃金磮於警詢│被告周黃金磮固坦承於上開時│
│ │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地,發生車禍之事實,然矢│
│ │ │口否認有何過失犯行,辯稱:│
│ │ │伊當時行車方向為綠燈云云。│
├──┼─────────┼─────────────┤
│二 │證人即告訴人劉仁煒│全部犯罪事實。 │
│ │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 │
│ │具結後之證述 │ │
├──┼─────────┼─────────────┤
│三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被告於上揭時、地肇事之經過│
│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肇事當時之現場狀況及客觀│
│ │表㈠㈡-1各1份、高 │駕駛環境,且對於車禍之發生│
│ │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有過失責任之事實。 │
│ │大隊交通事故談話紀│ │
│ │錄表3份、高雄市政 │ │
│ │府警察局交通大隊道│ │
│ │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 │
│ │研判表1份、現場、 │ │




│ │車損及路口監視器翻│ │
│ │拍照片共44張 │ │
├──┼─────────┼─────────────┤
│四 │高雄市立小港醫院診│告訴人劉仁煒因本件車禍受有│
│ │斷證明書 │如事實欄所述傷害之事實。 │
├──┼─────────┼─────────────┤
│五 │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證│被告周黃金磮無機車駕駛執照│
│ │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之事實。 │
│ │料1紙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被告無駕駛執照駕車致人受傷,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86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檢 察 官 陳筱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所犯法條
刑法第284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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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