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筆 錄
聲請人 林城地
相對人
陳姿伊
上開當事人間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257號過失傷害事件於中華民
國104 年11月30日下午2 時在本院刑事第二十二法庭調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林英奇
書 記 官 陳昱良
通 譯 程珮涵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林城地
相對人陳姿伊
調解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肆萬元。給付方式:
第一期款新臺幣伍仟元於104 年11月30日當庭給付。第二至
八期款項(每期新臺幣伍仟元),自104 年12月5 日起至10
5 年6 月5 日,按每月5 日前匯入聲請人指定之金融帳戶,
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同意就關於本院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1257號案件所生
之糾紛,所涉之其餘民事請求權均拋棄。
三、聲請人同意就本院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1257號案件,對被告
撤回刑事告訴。
上開筆錄經當庭交兩造閱覽、朗讀,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聲請人: 林城地
相對人: 陳姿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 陳昱良
法 官 林英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