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4年度,1257號
KSDM,104,審交易,1257,2015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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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筆 錄
  聲請人 林城地
      
  相對人
      陳姿伊  
      
      
上開當事人間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257號過失傷害事件於中華民
國104 年11月30日下午2 時在本院刑事第二十二法庭調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林英奇
  書 記 官 陳昱良
  通   譯 程珮涵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林城地
  相對人陳姿伊
調解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肆萬元。給付方式:
  第一期款新臺幣伍仟元於104 年11月30日當庭給付。第二至
  八期款項(每期新臺幣伍仟元),自104 年12月5 日起至10
  5 年6 月5 日,按每月5 日前匯入聲請人指定之金融帳戶,
  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同意就關於本院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1257號案件所生
  之糾紛,所涉之其餘民事請求權均拋棄。
三、聲請人同意就本院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1257號案件,對被告
  撤回刑事告訴。
上開筆錄經當庭交兩造閱覽、朗讀,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聲請人: 林城地
           相對人: 陳姿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 陳昱良
                法 官 林英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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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