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6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凃麗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00 年度偵字第42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 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 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 1 項前段、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凃麗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 依通常程序起訴,而其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 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 、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姚億燦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