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權利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更(二)字,104年度,16號
KSHV,104,重上更(二),16,2015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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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即 上訴人 大眾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韻捷
訴訟代理人 呂榮海律師
參 加 人 大苗栗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子芸
參 加 人 城市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袁志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被上訴人聯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
東權利存在等事件,因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聲請人聲請駁回參
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參加人參加訴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依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 項規定,參加訴訟 須有直接之法律上利害關係存在,如僅為事實上之利害關係 ,或間接之法律上利害關係,均不得參加。參加人對聲請人 與被上訴人聯捷管理顧問公司(下稱聯捷公司)間請求確認 股東權利存在等事件(下稱系爭本案訴訟)並無直接之法律 上利害關係,自不得准允參加人參加訴訟之聲請等語。並請 求:駁回參加人參加訴訟之聲請。
二、參加人則以:聲請人與參加人袁志業、第三人蘇明傳透過聯 捷公司共同投資新台幣(下同)5,000 萬元,經營參加人大 苗栗廣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苗栗廣播公司)、城市廣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城市廣播公司),依其出資額比例登記 為聯捷公司股東,再按前開持股比例取得大苗栗廣播公司、 城市廣播公司之股份,倘聲請人主張因增資而可多得聯捷公 司股份獲法院判決勝訴,則聲請人所持有大苗栗廣播公司、 城市廣播公司之股份亦將隨之增加,進而使袁志業對上開公 司之股權遭稀釋,影響聯捷公司管理大苗栗廣播公司、城市 廣播公司應給付之權利金數額計算,及大苗栗廣播公司、城 市廣播公司應繳納之管理費用計算等重要決策,亦即系爭本 案訴訟攸關大苗栗廣播公司、城市廣播公司之公司治理及財 產權,暨袁志業可獲分配之大苗栗廣播公司、城市廣播公司 營利金額多寡。再者,袁志業與聲請人同為聯捷公司股東,



倘聲請人對聯捷公司增資經法院判決屬實,則袁志業經清算 程序可獲分配之聯捷公司剩餘財產即益形減少。從而,參加 人就系爭本案訴訟自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存在,是為輔助聯捷 公司起見,爰依民法第58條第1 項規定而為訴訟參加之聲請 等語。
三、按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 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 項 固有明定。惟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得聲請法院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60條第1 項亦有明定。又所謂法律上利害關係 ,係指第三人在私法上之地位,因其所輔助當事人一造敗訴 ,將受直接或間接之不利益而言,倘其法律上權利義務,並 不因判決結果而受直接影響,僅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受影響, 即不得為訴訟參加,有最高法院23年度抗字第1259號判例要 旨足資參照。
四、經查,聲請人持有聯捷公司股份之多寡,並不影響聯捷公司 依該公司與大苗栗廣播公司、城市廣播公司所訂管理契約, 所取得之管理、營運權責,亦不影響袁志業依其持有聯捷公 司股份行使股東權利。亦即,聲請人縱於系爭本案訴訟獲勝 訴判決,而得按增加之股數獲分配聯捷公司管理營運大苗栗 廣播公司、城市廣播公司所得紅利、盈餘,復得於聯捷公司 股東會中按增加之股數而有表決權,然而參加人基於其與聯 捷公司間既有法律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並不因該訴訟結 果受直接或間接之不利影響,要難認參加人就系爭本案訴訟 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存在,揆諸前引規定及說明,參加人 為輔助聯捷公司起見,聲請參加訴訟,於法未合,不得准許 。聲請人請求法院駁回參加人訴訟參加之聲請,係有理由。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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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苗栗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城市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