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避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聲字,104年度,118號
KSHV,104,聲,118,2015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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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賀姿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猛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104
年度上易字第251 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4 年度上易字第251 號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之上訴人,因鈞院法官徐文祥、李 昭彥、賴文姍裁定駁回聲請人於鈞院104 年度再易字第27號 再審聲請,有重大疏失。另前開104 年度上易字第251 號事 件所爭議之80年8 月3 日結束診所營業之協議內容僅有「華 民外科診所」,然在前審及本審之法官蘇姿月、黃宏欽、楊 淑珍、楊淑儀、陳樹村、許明進、徐文祥、蔡文貴、謝靜雯 、李昭彥等人,在所列不爭執事項中,均同時出現「華民外 科診所」及「華民診所」,顯有重大疏失。又聲請人在本審 之準備程序中,聲請傳訊證人陳芳怡等5 人作證及調取原審 99年度訴字第1983號卷,蘇姿月法官均置之不理,亦有重大 疏失,爰聲請上開11位法官迴避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雖規定,法官有應自行迴 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惟聲請法官迴避之目的,係使該 法官不執行該事件之審判職務為目的,若非執行該事件審判 職務之法官,自不得聲請其迴避。
三、經查,本院104 年度上易字第251 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 件之受命法官為蘇姿月法官(審判長為鄭月霞法官、陪席法 官為張國彬法官),業經本院調取該卷查證明確,則聲請人 聲請非審理該事件之賴文姍法官迴避,依上開說明,即屬無 據,不應准許。另聲請蘇姿月、黃宏欽、楊淑珍、楊淑儀、 陳樹村、許明進、徐文祥、蔡文貴、謝靜雯、李昭彥等法官 迴避部分,聲請人業於104 年11月9 日向本院聲請,亦經本 院104 年度聲字第114 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以相同理由再次 聲請蘇姿月等法官迴避,仍屬無據,不能准許,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高金枝
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吳登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劉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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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