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066號
CHDV,106,司促,7066,20170815,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066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 務 人 謝鴻政即謝宏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柒仟伍佰捌拾參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點七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玖佰肆拾伍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點六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1/1頁


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