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4年度,1485號
KSHM,104,聲,1485,2015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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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4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逢清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逢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劉逢清前犯貪污治罪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劉逢清業於民國104 年11月6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8 年6 月2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張盛喜
法 官 簡志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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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