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4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明泉
上列受刑人因過失致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趙明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趙明泉前犯過失致死罪,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趙明泉業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6年1月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曾逸誠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