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李合堯
相 對 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志堅
上列聲請人因李林英花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依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 1項前段規定,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 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惟在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依104年8月7日修正發布之法庭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則應敘明理由 ,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二、查聲請人於104年11月9日具狀聲請交付103年度保險上字第8 號事件之各次開庭期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惟核該訴訟案件 業已審結,聲請人復非該訴訟事件之當事人(李林英花), 既未提出李林英花出具之委任狀,亦未敘明其理由,不明是 否係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其聲請與首開規定要件不 符,其聲請不能准許,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蔡勝雄
法 官 蔡雅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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