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建上字,103年度,1號
TNHV,103,建上,1,2015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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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建上字第1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空軍第四五五戰術戰鬥機聯隊
法定代理人 洪光明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姿璇律師
參 加 人 聶子文即聶子文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林育如
      龍濬
      張宗存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向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月媚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
      焦培峻
      陳右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1月22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1年度重訴字第6號
)提起上訴,被上訴人為附帶上訴,本院於104年10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空軍第四五五戰術戰鬥機聯隊給付如附表二③編號3、5、9-11、17所示本金之利息超過本判決確定之日前一日計算之利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向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上訴人空軍第四五五戰術戰鬥機聯隊其餘上訴駁回。向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附帶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空軍第四五五戰術戰鬥機聯隊負擔,附帶上訴部分由向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空軍第四五五戰術戰鬥機聯隊(下稱 空軍455聯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楊鳳生、變更為范大維, 又於本院訴訟中變更為洪光明,有國防部民國(下同)103 年2月24日國人管理字第0000000000號令在卷可稽(見本院 卷㈠第106、107頁),洪光明於103年3月28日具狀承受訴訟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向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向陽營 造公司)主張:空軍455聯隊就「971409(老跑道)整建工



程」(下稱系爭老跑道整建工程)委由參加人聶子文即聶子 文建築師事務所(下稱聶子文建築師事務所)設計、監造。 伊於98年4月27日與空軍455聯隊簽訂「空軍第455戰術戰鬥 機聯隊工程採購承攬契約」(下稱系爭承攬契約),約定契 約金額新台幣(下同)69,260,000元,於簽約後10日內開工 ,並於開工之日起270日曆天內全部完工。系爭老跑道整建 工程自98年5月7日開工後,即因聶子文建築師事務所設計圖 說採三明治舖面施作有不符合FAA規範情形,嗣經伊屢次發 函要求變更設計、及兩造多次召開圖說研究會及協調會,空 軍455聯隊均拒絕變更設計,亦未提出可供進行工程之圖說 由伊施作,則空軍455聯隊違反協力義務,未提供可以施作 之設計圖說,致伊無法實際進行工程施作。而空軍455聯隊 就系爭老跑道整建工程並未全區開放同時施作、南北兩頭PC 版塊拆除計畫等工項審查延宕等非可歸責於伊事由,致延誤 工期,而使伊受有損害及額外支出費用。又因上開非可歸責 於伊之事由致工期延宕,空軍455聯隊以伊延誤工程履約進 度為由,於100年9月9日終止兩造系爭承攬契約,違法以伊 已逾期87.5日而扣款6,060,250元,未補足伊實作數量工程 差額6,435,048元,且遲至100年12月31日始給付伊第7期工 程款6,661,521元,使伊受有如附表一各項所示之損害等情 ,爰依系爭承攬契約、債務不履行、不當得利、情事變更原 則之法律關係,求為命空軍455聯隊給付伊如附表二①原審 請求金額欄所示(各項請求權基礎詳如附表一所示),及附 表二①編號20、21所示金額自99年11月1日起;編號24所示 金額自伊追加暨準備㈡狀送達翌日起;及其中26,197,649元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1年2月5日)起,均至清償日 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之判決。並就編號5其中 1,160,351元及16所示金額與聶子文建築師事務所負不真正 連帶債務關係,請求空軍455聯隊、聶子文建築師事務所應 給付伊4,132,97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如有任一人為全部或一 部之給付者,他人於其給付金額之範圍內免給付義務之判決 (原審判命空軍445聯隊應給付向陽營造公司如附表二②編 號3、5、9-1 1、17、20-23所示共計13,440,156元,及如附 表二②編號20、21所示共計9,417,042元部分自101年1月2日 起至清償日止;如附表二②編號3、5、9-11、17所示共計3, 224,637部分自101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駁回向陽營造公司其餘之請求。空軍 455聯隊就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向陽營造公司 就其敗訴中如附表二①編號1、12(其中109,222元)、13(



其中1,593,000元)、15、18、19所示共計7,136,038元本息 部分聲明不服,提起附帶上訴,其餘未據其聲明不服,已告 確定,則本院審理範圍即空軍455聯隊上訴之上開13,440,15 6元本息;及向陽營造公司附帶上訴之上開7,136,038元本息 部分)。並對上訴答辯聲明:上訴駁回。附帶上訴聲明:㈠ 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第二項之訴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空 軍455聯隊應再給付向陽營造公司如附表二①編號1、12(其 中109,222元)、13(其中1,593,000元)、15、18、19所示 共計7,136,038元,及自101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空軍455聯隊、聶子文建築師事務所則均以:系爭老跑道整 建工程係空軍455聯隊委由聶子文建築師事務所完成設計、 監造後,經政府採購招標程序由向陽營造公司得標,雙方並 於98年4月27日簽訂系爭契約,約定向陽營造公司應於開工 之日起270日曆天內全部完工,系爭老跑道整建工程於98年5 月7日開工預定完工日期99年2月4日(不含展延工期),惟 向陽營造公司於施工過程中卻一再宣稱原設計圖說顯有疑義 ,窒礙難行,經監造單位釋疑後,仍拒絕進場施作,詎向陽 營造公司於爭議未決情形下,提起本件訴訟,實無理由(各 項答辯如附表一抗辯理由欄所示)。系爭老跑道整建工程設 計圖說並無窒礙難行之情事,客觀上並無妨礙施工之情形, 向陽營造公司於投標前應詳閱招標文件並前往現地勘查,得 標後本應依約、依圖施工,履行承攬義務,因向陽營造公司 有違反系爭契約第21條規定情事,系爭契約業經伊於100年9 月9日終止。又鑑定報告關於歸責比例部分,向陽營造公司 本即延誤工程履約進度在先,對於無爭議工項部分亦未採取 相應措施以利工程進度之推動,反藉詞以非斯時實際施作進 度之工項設計有疑義,窒礙難行,且未能提供詳細具體佐證 資料供伊審查研議,反更延宕工程進度,工程延誤實可歸責 於向陽營造公司。鑑定報告認系爭老跑道整建工程終止契約 兩造均為有責,伊須承擔大部分或八成責任,然未見鑑定單 位記載判定責任比例依據於鑑定報告中,實欠缺法律及事實 上依據,難以作為判決基礎等語,資為抗辯。上訴聲明:㈠ 原判決關於不利空軍455聯隊之部分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 分,向陽營造公司在第一審之訴駁回。對附帶上訴答辯聲明 :附帶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上訴部分:
⒈兩造就系爭老跑道整建工程簽訂系爭契約,聶子文聶子文 建築師事務所為監造單位,雙方因系爭契約爭議,曾向行政



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請調解不成立,復向台灣營建仲裁協會 提付仲裁,經作成99年臺仲聲字第9號仲裁判斷。嗣空軍455 聯隊向台灣臺北地方法院訴請撤銷仲裁判斷,經該院100年 度重訴字第13號判決撤銷上開仲裁判斷。空軍455聯隊於100 年9月7日終止系爭契約暨工程結算會後,於會議結論及存證 信函明定100年9月9為系爭契約終止日。
⒉道肩部分:
⑴系爭契約第3條第1項明文「契約價金總額,除另有規定外, 為完成契約所需全部材料、人工、設備及施工所必須之費用 。」;第4條第3項明文「採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者,未列 入前款清單之項目或數量,其已於契約載明由乙方(即向陽 營造公司)施作或供應或為乙方完成履約所必須者,仍應由 乙方負責供應或施作,不得據以請求加價。」。 ⑵系爭契約工程圖說R-011、R-012、R-013,備註欄第3點明載 :「跑道道邊與現地銜接處採3公尺範圍內回填再生級配料 ,向上(下)修坡控制在5%以內。」。
⑶系爭契約價目表中,壹.一.(一).9、(二).7、(三).3編有「 回填碎石級配夯實至98%(再生料)」,並於備註欄附記「跑 道寬以外3M範圍修坡。」。
⒊勞安衛人員費用:
⑴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00000000號函指出勞安衛費用乙式 編列,金額往往高於或低於實際執行安全衛生所需,編列時 規劃階段可就直接工程費之0.3~3%編列,但設計階段則盡量 分解細項。
⒋中央滑行道試鋪部分:
⑴中央滑行道壓密度試鋪非本件工程契約範圍。 ⒌綜合營造保險費
⑴95年5月7日至100年3月31日向陽營造公司共支出營造綜合保 險費613,243元。
⑵按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險費收據副本,保險期 間98年5月7日-99年5月12日、99年5月12日-99年9月12日、 99年9月13日-99年12月31日(簽證日期為100年6月22日)。 ⑶系爭契約總表中,綜合營造保險費所編列之費用為328,246 元。
⑷本件工程保險所延長之期間為99年05月12日至99年11月4日 ,共計177天,保險費用為156,468元。 ⑸自99年11月4日停工至100年03月31日,共計146天,保險費 用為129,064元
⒍承商利潤管理費:
⑴系爭契約明定承商利潤管理費為工程總價之6%。



⑵本件工程98年5月7日開工,迄99年11月4日停工工程進度63 %並未完工。
⒎FAA翻譯費:
⑴向陽營造公司支出英文翻譯費6,291元。 ⒏逾期87.5日扣款:
⑴98年5月7日開工迄99年11月4日申請停工,使用工期546日曆 天,契約工期270日曆天,經審核不計工期188.5天。 ⒐實作數量工程款差額:
⑴系爭契約第21條第10項終止契約規定:「…對於已施作完成 之工作項目及數量,應會同監造單位辦理結算…」即契約終 止後,應以實作數量結算。
⑵空軍455聯隊100年12月12日於第二次工程結算會議疑義辦理 情況,第七期計價結算金額為44,116,911元,此部分之金額 空軍455聯隊已給付。
⑶監造單位認實作金額為45,009,641元。 ⑷中央滑行區及3個滑道口,向陽營造公司並未施作。 ⒑應付工程款遲延利息:
⑴系爭契約第5條第1項明文「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 方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1)履約實際進度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且經甲方通知其改善未積極改善者。但乙方如提報趕工計畫 經甲方核可並據以實施後,其進度落後情形經甲方認定已有 改善者,甲方得恢復核發估驗計價款。(2)履約有瑕疵經書 面通知改正而逾期未改正者。(3)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 通知仍延不履行者。(4)乙方履約人員不適任,經通知更換 仍延不辦理者。(5)乙方有施工品質不良或其他違反公共工 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之情事者。(6)其他違反法令或違 約情形。」。
⒒第七期無爭議工程款遲延利息
⑴向陽營造公司99年11月1日申請第7期工程款6,661,521元。 ㈡附帶上訴部分:
⒈營外第二工務所
⑴系爭工程開工後,空軍455聯隊提供老跑道西側既有營房供 向陽營造公司使用。
⑵98年06月24日空軍455聯隊召開工程圖說研討會,於會議紀 錄項次第15點設計監造單位建議「本項需求標單未列項目, 本所不納入契約檢查項目,請承商自行考量實際施工方式」 。研討結果為「請承商依工程契約規定辦理」。 ⒉協調會議人員差旅費
⑴向陽營造公司依約具有出席施工協調會之義務。



⒊AR-4000瀝青預付訂金
⑴原以AR-4000瀝青混凝土使用於系爭老跑道整建工程之中央 滑行道,向陽營造公司於98年06月24日提出設計使用該材料 有設計錯誤之情形,而應使用650psi抗彎混凝土。向陽營造 公司於99年5月3日提送AR-8000瀝青混凝土材料審查,空軍 455聯隊於99年5月28日同意登查。98年08月21日向陽營造公 司提送AR-4000瀝青混凝土材料送審書,並於98年8月24日由 聶子文建築師事務所以岑字第00000000000號函同意登核備 ,並審查合宜在案,另於同年09月07日空軍455聯隊以空四 基設第0000000000號函,以經審合宜同意登查在案通知向陽 營造公司。
⑵98年12月31日中油公司停止生產AR-4000瀝青混凝土。 ⑶向陽營造公司於98年09月02日支付訴外人宏基瀝青有限公司 10%訂金1,677,165元。
⑷本件工程於終止契約後,空軍455聯隊重新發包本件未完成 之工程,其中中央滑行道道面鋪築部份已更改為使用650ps i抗彎混凝土施作。
⒋碎石級配料A、B型數量及差價
⑴向陽營造公司施工前於98年7月6日提送整體施工計畫書及品 管計畫書,均以第四篇土木工程施工規範之表1、表2級配品 質規定規格(即A型碎石級配材料規格)送審及施工。 ⒌印花稅
⑴依印花稅法第7條第1項第3款,印花稅率為契約金額之千分 之一。
⑵系爭契約98年4月27日簽訂,契約金額為69,260,000元。 ⒍國立中興大學評估報告
⑴依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13條第3項之規定,契約規 定以外之測試、抽驗或檢驗,結果不符規定者由廠商負擔費 用,結果相符由機關負擔。
⑵向陽營造公司係自行委託國立中興大學辦理評估。 ⑶系爭契約第4條第9項:「契約規定乙方(即向陽營造公司) 履約標的應經第三人檢驗者,除另有規定外,檢驗所需費用 ,由乙方負擔。」。
五、兩造爭執之事項:
㈠空軍455聯隊上訴部分:
⒈道肩部分請求是否為系爭契約漏項?向陽營造公司依情事變 更規定向空軍455聯隊請求道肩部分費用有無理由? 若有,金額為若干?
⒉勞安衛人員費用是否為系爭契約漏編列?向陽營造公司依情 事變更規定向空軍455聯隊請求勞安衛人員費用有無理由?



若有,金額為若干?
⒊向陽營造公司依情事變更原則規定請求空軍455聯隊給付「 中央滑行道試鋪」費用、依民法第227條規定及情事變更原 則規定請求空軍455聯隊給付「綜合營造保險費」、「承商 利潤管理費」有無理由?若有,金額為若干?
⒋向陽營造公司依情事變更原則規定請求空軍455聯隊給付FAA 翻譯費有無理由?若有,金額為若干?
⒌系爭工程有無逾期?若有,空軍455聯隊扣款有無理由? ⒍向陽營造公司實作數量工程款金額為何?
⒎向陽營造公司依民法第233條請求空軍455聯隊給付工程款遲 延利息有無理由?若有,金額為若干?
⒏向陽營造公司依民法第233條請求空軍455聯隊給付第七期工 程款之遲延利息有無理由?若有,金額為若干? ㈡向陽營公司附帶上訴部分:
1.系爭老跑道整建工程延誤及終止契約,應係可歸責於何方之 事由?
2.營外第二工務所是否是聶子文建築師事務所指示所設置?該 第二工務所有無設置的必要?若有,向陽營造公司依承攬契 約、不當得利或情事變更原則之規定請求空軍455聯隊支付 之金額為若干?
3.向陽營造公司依情事變更原則請求空軍455聯隊給付協調會 議人員差旅費有無理由?若有,金額為若干?
4.向陽營造公司依民法第227條、510條請求空軍455聯隊給付 AR-4000瀝青預付訂金有無理由?
5.向陽營造公司依民法第227條規定請求空軍455聯隊給付碎石 級配料A、B型數量之差價有無理由?若有,金額為若干? 6.終止契約有無影響印花稅繳納金額?向陽營造公司依民法第 226條、227條、510條之規定向空軍455聯隊請求印花稅有無 理由?若有,金額為若干?
7.向陽營造公司委託國立中興大學評估辦理之評估報告,是否 為系爭契約第4條第9項之試驗費?若是,向陽營造公司依民 法第226條、227條及情事變更原則之規定請求空軍455聯隊 給付中興大學評估報告費有無理由?
六、得心證之理由:
㈠依兩造不爭執之事項㈠⒈所示,兩造簽訂系爭契約,聶子文 建築師事務所為監造單位,雙方因系爭老跑道整建工程爭議 曾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請調解不成立,復向臺灣營建 仲裁協會提付仲裁,經作成99年臺仲聲字第9號仲裁判斷( 下稱系爭仲裁判斷):兩造契約關係終止。嗣空軍455聯隊 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簡稱臺北地院)訴請撤銷仲裁判斷



,經該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3號判決上開仲裁判斷應予撤銷 (下稱系爭撤仲判決)。又空軍455聯隊於100年9月7日終止 契約暨工程結算會後,於會議結論及存證信函明定100年9月 9日為契約終止日等情,有系爭契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函文、系爭仲裁判斷書、系爭撤仲判決、終止契約暨工程 結算會議紀錄、第1次工程結算會議紀錄等在卷可稽(見原 審卷㈠第13至38、74至87頁、卷㈤64至71頁、卷㈥61至69頁 、卷㈦78至84頁),自堪信此部分為真實。 ㈡又系爭撤仲判決既認定:「系爭仲裁判斷就南北端起降區道 面劃線項目及洗車台之沖洗設備與衛生項目所為系爭契約終 止之確認,顯然逾越被告(即向陽營造公司、下同)之仲裁 聲明,就被告未請求之事項為判斷,屬仲裁法第38條第1款 規定所謂「仲裁判斷與仲裁契約標的之爭議無關」、「南北 端起降區道面劃線項目涉及被告之備位仲裁聲明第二項之南 、北端跑道起降區延展工期部分,洗車台之沖洗設備與衛生 項目可認屬中央滑行道區,此有原告(即空軍455聯隊、下 同)所提之整建平面配置圖可稽,且被告於系爭仲裁程序之 先位聲明及備位聲明於系爭仲裁判斷確定前係屬不可分之關 係,關於南、北端跑道起降區部分延展工期部分,系爭仲裁 判斷係以系爭契約已終止,無實體審酌必要而予以駁回,因 此系爭仲裁判斷應以一整體觀之,而無從割裂,應予全部撤 銷。」等情,足認系爭契約自未因系爭仲裁判斷而終止,應 可認定。
㈢空軍455聯隊於100年9月7日雖就向陽營造公司施工期間有「 無正當理由而不履約」、「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未於限期內改 正」、「違約逾期」等違反系爭契約第21條規定,與向陽營 造公司召開辦理終止契約暨工程結算事宜會議,空軍455聯 隊所列終止系爭契約前向陽營造公司施作工程之缺失為⑴道 面抗滑耐力試驗結果無法達ICAO規定。⑵新建南起降區400 公尺SC02至04版塊裂紋缺失。向陽營造公司雖表示上開工程 缺失有非其應負責任原因,惟兩造既同意系爭老跑道整建公 司於100年9月9日為系爭契約終止日,並於100年9月19日辦 理結算,且由空軍455聯隊以存證信函通知向陽營造公司、 聶子文建築師事務所,表示將依系爭契約第21條第10項規定 辦理結算;並於100年9月19日召開系爭老跑道整建工程結算 會議,針對無爭議部分且已施作完成工項進行結算及驗收, 並保留逾期87.5天罰款金額計6,060,250元,至其餘保固、 施工品質及契約以外施作項目等爭議、再行協調乙節(見原 審卷㈤第64至71頁、卷㈠第85至87頁),此為兩造所不爭執 ,自堪信為實在。




㈣依系爭契約第21條第10項規定「乙方(即向陽營造公司、下 同)接獲終止或解除契約通知後,應即將該部分工程停工, 負責遣散工人,將有關之機具設備及到場合格器材等就地點 點交甲方(即空軍455聯隊、下同)使用;對於已施作完成 之工作項目及數量,應會同監造單位辦理結算,並拍照存證 ,乙方不會同辦理時,甲方得逕行辦理結算;必要時,得洽 請公正、專業之鑑定機關協助辦理。」(見原審卷㈠第35頁 反面),而兩造既同意依系爭契約第21條第10項規定辦理結 算,並於原審合意由國立成功大學鑑定兩造責任歸屬及向陽 營造請求附表二①所示各項之金額,經國立成功大學土木工 程系鑑定結果,審酌兩造、監造單位所提出之函文、會議紀 錄、監工日誌、重新發包之工程採購契約(承攬廠商:德庚 營造有限公司)等資料(見原審卷㈠第69、70頁、卷㈡第58 至66、90至96頁、卷㈢第45至53頁、卷㈣第156、159頁反面 、161頁、卷㈤第201頁、卷㈥第10至13、16、26、37至45、 52、53、85至116頁、卷㈧第70頁反面至147、154頁反面、1 91至193、201頁反面、202頁反面、245至253頁、卷㈨第85 、120至122、124、128頁反面、133至143、146、147頁、14 9至154、190、192至194、214、382至409頁原合約缺漏工項 第一冊第壹.三第2至4頁),認「原告(向陽營造公司、下 同)於現地測量後,提出與設計高層與現地測量不符,應辦 理變更設計實屬必要。因此變更設計遲未獲正面答覆,所浪 費之工期不應歸責於原告,若執意不顧設計厚度不足而強行 施作,則設計監造單位應出具切結,以免未來因不足設計而 導致跑道過早破壞,而歸責於原告要求保固。」、「原工程 金額69,260,000元,已做48,413,839元,未做20,846,161元 。空軍455聯隊於100年12月15日重新發包,標價38,951,680 元,比原先未完成工程高出18,105,519元,大項的變更為中 央滑行道改為650psi抗彎混凝土及舖築,此項金額最大,有 20,667,197元,另有原跑道版塊打除,AC刨除等。簡單的說 ,後來的設計終於變更了原來的【三明治】工法,工程經費 增加18,105,519元,也就是原工程應變更增加的費用。」、 「本工程的延誤重要原因,是中央區滑行道有三明治工法之 設計問題,業主被告(空軍455聯隊、下同)因經費限制, 不願變更設計拖延太久。另外亦因經費不足不願變更道肩, A、B型級配料規範設計有疑義,此二爭議亦延誤南、北頭起 降區之施工時間。因此導致終止契約,被告必須承擔大部分 或八成責任。」;「本工程有疑義,進度已落後,原告應積 極施工卻有些許意氣用事,98年8月19日監工日誌記載,承 商將部分650psi混凝土機具運離場,本日未有進度。98年9



月24日向陽營造公司函文申請自當日起停工,抱怨道面高程 未蒙核備,自98年6月25日以來都未解決。98年12月11日監 工日誌記載承商自行停工,撤離機具人員,無施工,還有原 告工地主任李文欽的簽字。還好的是,於101年6月18日原審 法院言詞辯論筆錄第3頁,被告代理人洪先生說:『原告提 出施工疑義後,仍有繼續施作,到99年11月4日報停工。』 」、「本工程的預定進度的設定,並沒有可歸責誰的問題 ,全區何時開放並不構成落後的原因。原告於全區開放後, 似未於南、北頭起降區積極纘趕,有時撤離機具人員,在工 程品質上有缺失改善不即時,如版塊髮裂紋等遭監造列管項 目。以上對工程的延誤與終止契約,原告有兩成的責任。」 等情,有國立成功大學土木工程系102年6月10日系爭老跑道 整建工程鑑定報告(見隨卷外放)在卷可按,足認兩造對系 爭契約終止均有可歸責之事由存在,尚非全可歸責於任何一 方,兩造各自主張自己並無可歸責之事由存在乙情,自無法 憑採。
㈤次按「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 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 其他原有之效果。」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 法第227條之2第1項所規定之情事變更原則,旨在規範契約 成立後有於訂約當時不可預料之情事發生時,經由法院裁量 以公平分配契約當事人間之風險及不可預見之損失。是法律 關係發生後,為其基礎或環境,於法律效力終了前,因不可 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發生非當初所得預料之劇變,如仍 貫徹原定之法律效力,顯失公平者,法院即得依情事變更原 則加以公平裁量而為增減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而是 否發生非當初所得預料之劇變,應綜合社會經濟情況、一般 觀念及其他客觀情事加以判斷(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1336 號判決意旨參照)。
㈥空軍455聯隊上訴部分:
⒈道肩部分請求(詳附表一編號壹、三)是否為系爭契約漏項 ?向陽營造公司依情事變更規定向空軍455聯隊請求道肩部 分費用有無理由?若有,金額為若干?
⑴道肩指跑道外側3公尺,或監造稱3M修坡。依圖R-011、R-01 2跑道橫斷面圖,在30m道面寬之兩側,即3.75m加寬後之外 側,並無工作標註,僅在備註攔第3點敘述:「跑道道邊與 現地銜接處採3公尺範圍內回填再生級配料,向上(下)修坡 控制在5%以內。」(見外放契約第二冊、原審卷㈤第88、89 頁),並無完整的工作說明。又,於合約價目表中,壹.一 .(一).9,(二).7,(三).3,僅編列「回填碎石級配夯實



至98%(再生料)」一個工項,但於備註欄卻說,包括版塊再 生料,含級配粒料、舖設費、夯實費、試驗費及工資,且未 有單價分析。向陽營造公司之實際工作包括除草、運棄、道 面滾壓、放樣測量、回填碎石級配料,而合約僅包括最後一 項。參照上述圖說及價目表,道肩工作應為漏列工項。又聶 子文建築師事務所於98年10月5日給向陽營造公司函文中第 三點,提及因預算不足,刪減道肩及路緣石(見原審卷㈨第 187至189頁)。而向陽營造公司所附原合約缺漏工項第一冊 之壹.三. P1~3P1頁,照片顯示此等工作的除草、運棄、測 量、滾壓等,於98.11.16會勘紀錄項目即提出3M道肩長草, 道床滾壓漏列。聶子文建築師事務所於99年3月23日給空軍 455聯隊之工期展延資料審查結果中,針對向陽營造公司所 提道肩工程請求22天展延,審查意見同意展延17日曆天(見 原審卷第43至45頁),如果道肩如監造所稱為原契約範圍內 工作,應不用展延任何天數。又於空軍455聯隊102年1月22 日鑑定事項空軍455聯隊之澄清中,第一項即說:「本工程 道肩工項(含機電工程)受預算限制未納入工程範圍…」(見 原審卷㈧第191至197頁),足認聶子文建築師事務所確有同 意道肩是漏項工作。加上前述設計圖及合約項目的不完整, 可認定道肩是漏項工作。
⑵又跑道全長1,733m包括北頭區,向陽營造公司提出合約缺漏 工項第一冊壹.三附有計算式,北頭區除草寬度從3 m增為5m ,說是北頭區現地高低差較大所致,但未有數字佐證。故依 向陽營造公司之計算式,合計之11,403㎡-1,728㎡=9,675㎡ ,9,675㎡/11,973㎡=81%,亦即,道肩面積應為向陽營造 公司主張之81%。測量及放樣合約單價只有8元/㎡,道床滾 壓合約單價13元/㎡,刨草加餘土運棄向陽營造公司估68元/ ㎡,取30元/㎡(同前兩項目,向陽營造公司價格為2倍,取 其約半價計算),此價格於市場上能找到廠商施作(見系爭 鑑定報告第12頁),是上開各項金額估算,應屬合理。則道 肩費用增加518,096元{計算式:(8+13+30)x9,675㎡=493 ,425元,乘以1.05=518,096元),故而,向陽營造公司請求 空軍455聯隊給付道肩工程款518,096元,自屬有據。 ⑶另按當事人依民法第227條之2情事變更原則之規定,請求法 院增加給付者,乃為形成之訴,須待法院為增加給付判決確 定後,其就新增加給付之請求權始告確定發生,在此之前其 所為相關給付之請求,僅屬對於他方當事人為變更契約內容 之要約,尚無因此即認其已有請求權可得行使;而當事人據 此規定為增加給付之請求,即就原來給付為量之增加,並無 變更原來給付所依據之權利性質,則其請求權仍依原來給付



之性質定之,應自法院為該增加給付判決確定日起算,始符 該形成判決所生形成力之原意。本件尚未判決確定,向陽營 造公司請求此部分道肩給付以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1 年2月5日)起給付遲延利息,自屬無據,又向陽營造公司對 於此部分給付遲延利息應自本件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亦不爭 執(見本院卷㈢第45頁反面),故而,向陽營造公司請求空 軍455聯隊給付道肩工程款518,096元,及自本件判決確定之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
⒉勞安衛人員費用(詳附表一編號壹、五)是否為系爭契約漏 編列?向陽營造公司依情事變更規定向空軍455聯隊請求勞 安衛人員費用有無理由?若有,金額為若干?
⑴依系爭契約之合約價目表中勞安費取直接工程費之0.3%, 共183,459元,大項有交通維持費(68,418元),車輛沖洗設 備(17,150元),安全衛生標示(12,862元),灑水清潔費( 25,704元),其他管理訓練(20,824元)等(見外放系爭契約 第一冊詳細價目表(標單)第參、一、六、七、八、十一項 )。
⑵惟機場工地空曠,跑道長約1.8公里,施工又有版塊打除、 運離,防塵網未編入,灑水及清潔費每月編列1,836元太少 。飛機起、降、滑行之安全性要求高,交通維持費每月4,88 7元似不足,告示牌編3面也少。設計圖R-024安全設施詳圖 中,標明紐澤西護攔及其形成圍籬、警告燈、滑行道臨時封 閉標誌等,並未出現在價目表中。且重新發包合約中,編有 補充更新及維護、其他安衛措施如揚塵防制及設施費。因此 ,原勞安衛費用183,459元,編列不足以支付勞安衛工作。 ⑶故而以下為3項工作之合理費用:①交通維持:每月1-2人, 40,000元,比原本增加(40,000-4,887)×14月=491,582元 。②灑水清潔:每月20,000元,比原本增加(20,000-l,836 )×14月=254,296元③防塵網圍籬:取102年5月13日向陽營 造公司鑑定事項最後澄清資料中,所附圍籬發票價格為400 元/m;據原審卷㈤附件10之8至12頁施工動線管制圖,破碎 版塊堆置於北起降區外端,依比例估算其需要防塵網遮擋長 度為250M。則防塵網圍籬為400×250=100,000元。因此,所 增加費用為491,582+254,296+100,000=845,878元。845,878 +183,459=1,029,337元,除以183,459= 5.61。5.61×0.3%= 1.68%,亦即勞安費增加後占直接工程費的1.68%,此勞安費 較能反映實際工程所需,且少於3%,符合規定,則向陽營造 公司請求空軍455聯隊給付勞安衛人員費用845,878元,亦屬 有據。向陽營造公司對部分給付主張應自本件判決確定之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理由詳見理由六、㈥、⒈、㈢之論述)。
⒊向陽營造公司依情事變更原則規定請求空軍455聯隊給付「 中央滑行道試鋪」費用(詳附表一編號參)、依民法第227 條規定及情事變更原則規定請求空軍455聯隊給付「綜合營 造保險費」(詳附表一編號肆、四)、「承商利潤管理費」 (詳附表一編號肆、五)有無理由?若有,金額為若干? ⑴中央滑行道壓密度試舖費,此項試舖費用是否為追加工項? 費用應由何方負擔?
查依中興大學檢討報告指出,原中央區設計疑似三明治工法 (見原審卷㈢第53頁),空軍455聯隊質疑評估報告,兩造 於99年2月11日協調會中,雙方同意試鋪。為此試鋪,99年2 月2日8及99年3月29日開有三張發票,包括壓路機,挖土機 ,水車費用,兩次試鋪共120,100元。於99年2月26日、99年 4月12日二次試鋪,99年2月27日試驗報告,3孔壓密度< 98 %皆不合格。99年4月13日、4月16日兩次報告,15孔有12孔 不合格,99.4.30會議記錄,中央區8孔試鋪,7孔不合格( 見原審卷㈥第54至56、162至172、178頁、卷㈧第163至166 頁。而系爭老跑道整建工程的延誤重要原因,是中央區滑行 道有三明治工法之設計問題,空軍455聯隊因經費限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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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向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基瀝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