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4年度,910號
TNHM,104,聲,910,2015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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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景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年度執聲字第4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景俊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 由
一、受刑人張景俊因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最高法院先後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玆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 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 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美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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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