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重訴字,104年度,741號
TNHM,104,上重訴,741,20151118,1

1/3頁 下一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重訴字第74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宏吉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簡松柏
上列上訴人因擄人勒贖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
重訴字第7號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緝字第844號、103年度偵字第
16888號、104年度偵字第1589號;及追加案號:同上署104年度
偵字第321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事實欄二、五、六、七(附表一編號2)部分,暨定執行刑撤銷。
甲○○犯附表一編號2所示共同連續擄人勒贖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如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2、12、13、15所示之物、及偽造「00-0000」車牌,均沒收。其他(原判決事實欄三即附表一編號3部分)上訴駁回。甲○○上開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與上訴駁回所處之刑,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如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2、12、13、15所示之物、及偽造「00-0000」車牌、附表五編號2至8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甲○○與張錫銘等人共同擄洪俊彥勒贖部分】: 甲○○、張錫銘鄧永燃擁有附表三、四所示具有殺傷力之 槍、彈(非法持有附表三、四所示槍彈部分,原審判處如附 表一編號1⑵、⑶之刑,未為上訴確定)。竟共同基於意圖 勒贖而擄人之概括犯意聯絡,謀議以非法持有具殺傷力之槍 、彈,綁架任職於南投縣○○鎮「○○○○」之洪俊彥,即 於民國(下同)93年1月7日下午2時許,由甲○○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號之三菱廠牌黑色休旅車搭載張錫銘鄧永燃 並分持附表三中之手槍2把及不詳數量子彈(持有附表三所 示槍彈部分,原審判處如附表一編號1⑵之刑,未為上訴確 定),至南投縣○○鎮○○路000○0號「○○○○」附近守 候,俟發現洪俊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離開「 ○○○○」時,即由張錫銘鄧永燃分持上開手槍及子彈, 強押洪俊彥至上開三菱廠牌黑色休旅車上,以張錫銘所有之 手銬銬住洪俊彥雙手、以口罩矇住洪俊彥眼睛,再逼使洪俊 彥分別以自己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書寫親筆信



函,向洪俊彥之父母親洪福村、陳好勒贖新臺幣(下同)1 億元及6千萬元。甲○○、張錫銘鄧永燃並將洪俊彥押往 改制前之臺南縣○○鄉不詳地點山區藏匿。甲○○於看管洪 俊彥2日後,先暫行脫隊返家參加外婆之喪禮。嗣於同年月 17日,在實施擄人勒贖行為繼續中,張錫銘聯絡知悉上情而 基於幫助意圖勒贖而擄人犯意之林國忠另覓藏匿處所,林國 忠旋聯繫同有幫助意圖勒贖而擄人犯意之陳貴成,代為尋找 藏匿處所,陳貴成即駕車搭載林國忠,帶領張錫銘鄧永燃 駕車強押洪俊彥至改制前之高雄縣○○鄉○○村(○○○山 區)產業道路旁之臨時遮雨棚之處所藏匿。翌日(18日)清 晨某時許,林國忠並請陳貴成購買3份早餐,送至供張錫銘鄧永燃洪俊彥等人食用。嗣於同年月19日早上,張錫銘 等人發現警方人員於改制前之高雄縣○○鄉○○村附近集結 ,旋由林國忠駕車搭載陳貴成,帶領張錫銘鄧永燃駕車強 押洪俊彥,逃逸至臺東縣○○鎮○○路000○0號林國忠友人 所有之工寮內藏匿。於同年月21日晚上10時許,洪俊彥趁鄧 永燃下山購物而看守之張錫銘酒醉之際,自行脫困下山報警 ,張錫銘等人於發現洪俊彥脫困後,遂急忙逃離現場(張錫 銘、鄧永燃林國忠陳貴成此部分犯行,均經另案判決確 定,詳如附表九編號2、8、13、18所載)。二、【甲○○與張錫銘等人共同強盜擄鄭進富勒贖部分】:(一)甲○○與張錫銘鄧永燃林國忠於綁架洪俊彥未能順利取 得贖款,自臺東縣逃離後,遂承續前揭擄人勒贖之概括犯意 聯絡,謀議進行另次之擄人勒贖。甲○○隨即引介與基於幫 助擄人勒贖犯意之李忠晉張錫銘等人認識,李忠晉受甲○ ○請託出面代向不知情之邱義明承租嘉義市○○街000○00 號房屋(下稱嘉義市○○街租屋處),預備作為渠等躲藏及 藏匿綁架人質處所。甲○○與張錫銘等人並於93年2月間陸 續搬入上開處所居住,藉以躲避警方查緝。迨於93年3月間 ,甲○○與張錫銘等人得知在臺南市○○路、○○路開設「 ○○○○」及「○○○○」之鄭進富,甫簽中1筆上億元之 彩金,並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提供鄭進富所經營之「○○ ○○」地址及其所駕駛之BMW廠牌760型之自用小客車之車牌 號碼為0000-00予張錫銘後,甲○○與張錫銘鄧永燃、林 國忠即共同基於意圖擄人勒贖之概括犯意聯絡,於93年4月2 日中午12時許,由鄧永燃駕駛車牌號碼不詳之賓士廠牌自小 客車搭載張錫銘林國忠、甲○○,分持附表三所示之槍、 彈(持有附表三所示槍彈部分,原審判處如附表一編號1⑵ 之刑,未為上訴確定),在臺南市○○路「○○○○」附近 守候,迨於同日晚上10時許,甲○○與張錫銘等人發現鄭進



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BMW廠牌760型號之自小客車離 開「○○○○」時,鄧永燃即駕駛上開賓士廠牌自小客車搭 載甲○○與張錫銘等人尾隨其後,行經改制前之臺南縣○○ 鄉○○路○○道○號高速公路」橋下時,鄧永燃即駕車衝撞 鄭進富所駕車輛,致鄭進富誤係車禍案件而下車察看,甲○ ○、張錫銘林國忠鄭進富所駕車輛性能優越,竟另共同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強暴使人不能抗拒,取他人 財物之犯意聯絡,分持制式手槍下車,以槍抵住鄭進富左、 右腰部,致使其不能抗拒而取得鄭進富所有之前開BMW廠牌 自小客車供渠等日後使用(該車輛嗣於93年9月20日下午6時 許,為警循線在嘉義縣○○鄉○○村○○○段000地號土地 之鐵皮屋內查獲扣案),旋再強押鄭進富進入該BMW廠牌自 小客車後座,甲○○、林國忠則坐於後座鄭進富之兩側控制 鄭進富,再以眼罩、膠帶矇住其雙眼、以手銬銬住雙手,張 錫銘駕駛該BMW廠牌自小客車、鄧永燃則駕駛上開賓士廠牌 自小客車跟隨在後,將鄭進富押至改制前之臺南縣○○鄉山 區。迨於同日晚上10時45分許,張錫銘即令鄭進富以其自己 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經理李綜 文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稱:「我被人控制需要用到錢, 你馬上打開金庫看裡面有多少錢,我等一下再打給你」等語 ,再於同日時57分許,鄭進富再次撥打李綜文之上開行動電 話,詢問籌到多少款項,李綜文答稱僅80餘萬元時,張錫銘 即向鄭進富表示不用講了,旋將鄭進富押往前開嘉義市○○ 街租屋處藏匿。
(二)甲○○與張錫銘等人於擄鄭進富期間,接續為下列行為: ⒈於93年4月3日凌晨4時30分許,張錫銘欲將強盜取得之前開 BMW廠牌自小客車駛往嘉義縣○○鄉某處藏置,途中熄火無 法啟動,遂由林國忠鄧永燃駕車強押鄭進富,前往告知張 錫銘如何駛用前開自小客車時,鄭進富遂要求張錫銘等人讓 其以前揭行動電話撥打給其配偶張雅玲(電話號碼為000000 0000號)稱:「我人在高雄,不能回家」等語,張錫銘等人 復令鄭進富以前揭行動電話告知其友人唐寶慶稱:「我出事 了,幫我籌錢」、再撥打電話予李綜文請其繼續籌錢等語。 又於同日下午4時13分許,甲○○與張錫銘等人又將鄭進富 帶往嘉義縣○○鄉、○○鄉及改制前之臺南縣○○鎮等山區 ,令鄭進富以前揭行動電話打給李綜文、唐寶慶、陳淑真, 分別要求其等籌集贖款。復於93年4月4日下午5時6分許,張 錫銘等人又將鄭進富押往雲林縣北港鎮等處,命鄭進富以前 揭行動電話打給李綜文稱:「你籌到多少錢」等語,李綜文 告知已籌到900萬元等語,於同日晚上8時30分許,張錫銘



人將鄭進富押至改制前之臺南縣○○鄉山區後,即命鄭進富 再次以前揭行動電話打給李綜文稱:「你將900萬元帶到臺 南縣000縣道00公里處後,閃2下遠光燈停那裡」等語,李綜 文立即駕車攜帶900萬元之贖款欲前往前述地點,因李綜文 遲遲無法找到交付贖金之地點,甲○○與張錫銘等人遂以鄭 進富前揭行動電話指示李綜文行走路線,嗣甲○○與張錫銘 等人於山上制高點發現李綜文車後有警方跟監,始作罷。 ⒉甲○○與張錫銘等人取贖不成,遂與陳明宗謀議將贖款匯往 大陸(陳明宗此部分犯行,另由檢察官偵辦)。甲○○乃於 93年4月6日11時6分許,駕駛李忠晉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吉普車,至嘉義市○○路○○○○○○○○○○號4之000 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及手機1支,陳明宗隨即在大陸地區 ,向不知情之李茂坤黃新權,取得黃連堂所有之○○銀行 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李茂坤黃新權黃連堂此部分所為,均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3 年度偵字第4045號、第4124號、第121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約定於贖款匯入前開帳戶時,李茂坤黃新權即交付 陳明宗同額之人民幣。嗣於同日中午12時40分許,甲○○與 張錫銘等人將鄭進富押至嘉義縣○○鄉○○村某處路旁,將 前開黃連堂之○○銀行帳戶帳號告知鄭進富,命鄭進富以前 揭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給其友人李美蓉之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稱:「你幫我在下午3點半之前,籌1,500萬元, 以每筆200萬元,匯到黃連堂所有○○銀行臺南分行帳號000 00000000000號帳戶中」等語,李美蓉旋將此事告知鄭進富 之妻張雅玲,張雅玲即請盧惠香李美蓉分別將1,000萬、2 00萬元、300萬元等3筆贖款匯入前開帳戶。後於同日下午3 時46分許,張錫銘等人又將鄭進富押至南投縣○○鎮山區, 命鄭進富再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李美蓉稱:「你錢 是否已匯進去」,李美蓉稱:「已匯2筆250萬元、1筆1,000 萬元」等語,甲○○與張錫銘等人隨即通知陳明宗贖款已得 手並匯入前開帳戶中,李茂坤黃新權旋向黃連堂查證,得 知前開帳戶中確已匯入1,500萬元後,即將人民幣375萬元交 予陳明宗。陳明宗扣除其中400萬元抵扣之前欠款後,餘1,1 00萬元輾轉匯予綽號「不良」者,由綽號「不良」者扣除張 錫銘前購買槍彈之款項900萬元後,另將其中200萬元轉交予 張錫銘
⒊另於93年4月6日中午12時15分許,林國忠駕車至雲林縣○○ 鄉某處,以前揭鄭進富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打給李 綜文,命李綜文攜帶900萬元贖款,至臺南市火車站搭乘當 天中午12時52分北上之自強號火車,聽候林國忠之指示交付



贖款,然嗣因林國忠發覺有警方人員隨行,即未告知李綜文 如何交付贖款。又於翌日中午12時26分許,林國忠復駕車至 改制前之臺中縣○○鄉○○村附近、苗栗縣○○鎮附近、改 制前之桃園縣○○市○○路等處,再以前揭鄭進富持用之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打給李綜文,命李綜文攜帶900萬元 贖款,至臺南機場搭乘飛機至臺北市○○區後,再轉搭往花 蓮縣之火車,並聽候林國忠之指示交付贖款,然林國忠仍未 告知李綜文如何交付贖款。另於同日中午12時55分許,甲○ ○、張錫銘鄧永燃再將鄭進富押至嘉義縣○○鎮某處路旁 ,命鄭進富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李美蓉之行動電話 0000000000號稱:「你再幫我籌1千500萬元,匯到黃連堂帳 戶中」等語,迨於同日下午3時41分許,甲○○與張錫銘等 人將鄭進富押至彰化縣○○鄉○○村附近,命鄭進富電聯李 美蓉詢問是否已籌好贖款等語,李美蓉表示尚在籌錢,張錫 銘即命鄭進富掛斷電話,並將鄭進富押回嘉義市○○街租屋 處繼續拘禁。
(三)鄭進富遭綁期間,甲○○與張錫銘等人對鄭進富除以眼罩、 膠帶矇住雙眼、以耳機套住雙耳、以手銬銬住雙手、以緊束 帶綑綁雙腳,再以鐵鍊綑綁外,張錫銘並於93年4月間某日 邀請因槍殺黃章典亟思逃亡之陳進雄參與渠等擄人勒贖犯行 ,陳進雄知悉上情後即應允之,並承繼甲○○、張錫銘、林 國忠、鄧永燃上開意圖勒贖而擄人之概括犯意聯絡,共同持 有如附表三所示槍、彈,負責在上址看管鄭進富。嗣於93年 4月11日許,林國忠知悉友人江志成於農曆年間因賭博輸了 不少錢,亦邀江志成幫忙看管鄭進富江志成遂即基於幫助 擄人勒贖之犯意,共同持有如附表三所示槍、彈以看管鄭進 富並防止警方攻堅之需;至李忠晉亦基於幫助擄人勒贖之犯 意,於鄭進富遭綁架拘禁在嘉義市○○街租屋處期間,自93 年4月間某日起,提供部分飲食予甲○○與張錫銘等人及鄭 進富食用(張錫銘林國忠鄧永燃陳進雄李忠晉、江 志成此部分犯行,均經另案判決確定,詳如附表九編號3、9 、13、15、19、20所載)。
(四)嗣於同年5月5日上午7時許,經警於嘉義市○○街租屋處查 獲鄧永燃江志成李忠晉時,始將鄭進富救出,並扣得附 表三所示之槍、彈及附表五所示之物;甲○○與張錫銘、林 國忠、陳進雄則趁機逃逸。
三、【甲○○與張錫銘等人共同擄王靖壹勒贖未遂部分】: 張錫銘因其不詳姓名綽號「長腳」之成年友人為了改制前之 桃園縣○○鄉某處砂石工廠招標事宜與綽號「雙頭」之王靖 壹發生糾紛,受「長腳」之託向王靖壹討回公道,復得知王



靖壹與綽號「冬粉」之陳東訓合夥從事砂石事業,獲利頗豐 ,張錫銘於獲知王靖壹所駕車輛車牌號碼後4碼為「0000」 後,即與甲○○、林國忠陳進雄承前意圖勒贖而擄人之概 括犯意聯絡,於93年6月8日上午8時許,由張錫銘駕駛前開 強取自鄭進富之BMW廠牌自小客車,自改制前之高雄縣○○ 鄉某處藏匿地點,搭載甲○○、林國忠陳進雄北上至改制 前之桃園縣○○鎮○○街000巷00號陳東訓住處前,發現車 牌號碼後4碼「0000」之車輛停放該處,即由甲○○、林國 忠、陳進雄分持如附表四編號1、13、15所示之M16步槍、附 表四編號12所示之AK47步槍等槍械(持有槍彈部分,原審判 處如附表一編號1⑵、⑶之刑,未為上訴確定),潛入上址 ,見郭素華陳東德及公司會計3人在屋內時,即對郭素華 等人恫稱:「『雙頭』人呢?車在外面人在哪裡?」等語, 並持槍逼使郭素華等人退至牆邊後,搜索屋內未發現王靖壹 之蹤影,並檢查陳東德之身分證件,幸王靖壹未在該處,張 錫銘等人始未得逞,隨即駕車返回嘉義縣○○○鄉「○○村 山區藏匿處」(張錫銘林國忠陳進雄此部分犯行,均經 另案判決確定,詳如附表九編號2、8、15所載)。四、【甲○○與張錫銘等人共同擄楊尚書勒贖部分】:(一)甲○○於93年6月中旬某日與林國忠陳進雄,共同搭乘張 錫銘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登山用休旅車,與洪鋒文段樹文等人相約前往廖冠能呂佩芳夫妻於雲林縣○○鄉○ ○村○○0號開設「○○國際有限公司」、「○○砂石有限 公司」內見面,甲○○與張錫銘等人得知「○○國際有限公 司」雖標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之陸砂 開採權,然因無資力繳交2千萬元之保證金而無法順利開工 ,竟覬覦該「○○公司土地陸砂開採案」之龐大利益,計畫 再以擄人勒贖之方式籌得入股資金。張錫銘透過某姓名年籍 不詳之人得知「○○○○」少東楊尚書所駕駛車輛之車牌號 碼及住所等資料後,甲○○與張錫銘林國忠陳進雄即承 前意圖勒贖而擄人之概括犯意聯絡,鎖定綁架楊尚書以勒贖 ,於同年7月2日(敏督利颱風來襲當日)上午7時許,由張 錫銘駕駛強盜自鄭進富之BMW廠牌自用小客車,懸掛偽造之 「00-0000號」車牌,搭載陳進雄林國忠、甲○○,分持 如附表四編號1、2、13、15所示M16步槍、制式手槍及不詳 數量子彈(持有槍彈部分,原審判處如附表一編號1⑵、⑶ 之刑,未為上訴確定),至改制前之臺南縣○○鎮○○路 000號楊尚書住處附近守候。迨於同日中午12時20分許,甲 ○○與張錫銘等人見楊尚書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外出,渠等隨即駕車尾隨其後,行經改制前之臺南縣00



0縣道○○鄉○○路段時,甲○○與張錫銘等人即以手槍指 向楊尚書,命楊尚書停車,楊尚書見狀欲駕車逃離,甲○○ 與張錫銘等人隨即以手槍朝楊尚書所駕車輛輪胎、引擎蓋等 處射擊7槍,造成楊尚書所駕車輛故障,迫使楊尚書停車後 ,陳進雄林國忠即持槍抵住楊尚書,將楊尚書強押進上開 BMW廠牌自用小客車,並以手銬銬住楊尚書雙手、以緊束帶 綁住雙腳、以黃色膠帶矇住雙眼、以大型耳機套住雙耳後, 問楊尚書:「是不是楊仔頭的兒子」(以臺語發音)等語, 楊尚書答:「是」。甲○○與張錫銘等人原計畫將楊尚書藏 匿於嘉義縣○○○鄉「○○村山區藏匿處」,惟因「敏督利 颱風」來襲無法上山,甲○○與張錫銘等人遂暫將楊尚書押 至改制前之臺南縣○○鄉山區某工寮藏匿,並逼問楊尚書稱 :「你家裡誰最疼你,可以拿出1億元贖你回去」等語。嗣 於同年7月5日上午某時,○○○公路路段搶通後,甲○○與 張錫銘等人隨即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陸地龍登山車押載 楊尚書前往「○○村山區藏匿處」,惟因通往該藏匿處之道 路尚未搶通,無法上山,甲○○與張錫銘等人遂將楊尚書押 至改制前之高雄縣○○鄉○○○路00巷0弄00號藏匿。嗣於 同年7月7日上午某時,通往「○○○公路」路段搶通後,甲 ○○與張錫銘等人即將楊尚書押至「○○村山區藏匿處」之 工寮內囚禁。
(二)於同年7月10日,林士元至「○○村山區藏匿處」時,發現 楊尚書被囚禁在其工寮內,林士元仍留下為張錫銘等人每日 煮飯備餐;同年7月12日張錫銘等人因鄭進富未依約再給付6 00萬元而心生不滿,欲向鄭進富所開設之「○○○○」、「 ○○○○」開槍、縱火洩恨,甲○○與張錫銘等人離開下山 前,張錫銘要求林士元看管楊尚書林士元即基於共同意圖 勒贖而擄人之犯意聯絡,同意而看管楊尚書
(三)嗣於同年7月16日,楊尚書之大哥楊豐文得知吳朝銘有管道 可與張錫銘聯繫後,即透過郭清華委由吳朝銘與甲○○、張 錫銘等人談判交付贖款之事宜,經吳朝銘蘇木林查證,證 實楊尚書確實在張錫銘手中,吳朝銘同意代楊豐文向甲○○ 與張錫銘等人交涉贖金事宜,惟要求事後楊豐文應另行給付 吳朝銘200萬元作為酬謝。吳朝銘並轉達楊豐文意思,要求 蘇木林轉告張錫銘必須提出楊尚書未遇害之證明,張錫銘即 指示甲○○、陳進雄楊尚書錄音,並由張錫銘楊尚書之 錄音帶1卷交付蘇木林轉交吳朝銘交予楊豐文,並稱楊尚書 遭渠等綁架,楊家需支付5千萬元,始願將楊尚書釋放等語 ,幾經討價還價,張錫銘始同意贖款金額降為3,600萬元。 楊豐文隨即於同年7月18日凌晨3時許,在郭清華之住處,交



付3,600萬元之贖款予吳朝銘吳朝銘將之轉交蘇木林,張 錫銘隨即前往蘇木林處取得3,600萬元之贖款,並於同日晚 上8時許,將楊尚書押至改制前之臺南縣○○鄉某處釋放, 事後楊豐文果另行給付吳朝銘200萬元作為酬謝(張錫銘林國忠陳進雄林士元此部分犯行,均經另案判決確定, 詳如附表九編號2、8、15、21所載)。
五、【甲○○與張錫銘等人洗錢部分】:
甲○○與張錫銘等人取得前開贖款後,共同基於隱匿因自己 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犯意聯絡,於93年7月19日凌晨1時許, 在改制前之高雄縣○○鄉○○○路00巷0弄00號處,約李金 成轉知洪鋒文同往改制前之高雄縣○○鄉○○路0段000巷00 0弄0○0號,將前開贖款其中2,250萬元交予洪鋒文洪鋒文 取得該贖款後,與李金成、陳淑貞、陳志強(經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94年南院刑緝字408號發布通緝中)共同基於隱匿他 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犯意聯絡,連夜將該筆2,250萬元 (每只100萬元,以繩子及蓋有○○合作金庫、○○鎮農會 之紙條綑綁)攜至屏東縣○○鄉○○村山區工寮,將綑綁贖 款之繩子及紙條剪開,再以橡皮筋重新綑綁,分裝成3袋後 ,洪鋒文等人即將原綑綁贖款之繩子、紙條及袋子燒燬。陳 淑貞旋於同日下午2時44分許,將其中贖款1,2 10萬元交給 陳靖惠(原名陳翠暇)騎乘機車搭載李金成,攜帶1,210萬 元贖款,至高雄市○○區○○○路000號○○○○○○銀行 ○○分行(下稱○○○○○○銀行),分別存入陳靖惠(帳 戶名載「陳翠暇」)、黃子玲黃敏華黃珮菁在○○○○ ○○銀行所申設之帳戶400萬元、300萬元、210萬元及300萬 元(起訴書誤載200萬元,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洪鋒文 、陳淑貞、李金成、陳志強並將張錫銘交付贖款中之160萬 元訂購車牌號碼00-0000號福特廠牌4,000C.C.之自小客車, 欲供甲○○與張錫銘等人使用(該車輛嗣於93年9月20日下 午6時許,為警循線在嘉義縣○○鄉○○村○○○段000號地 號土地之鐵皮屋內查獲扣案),其餘贖款則由洪鋒文保管。 洪鋒文、陳淑貞再於93年7月23日上午11時許,請陳靖惠至 ○○○○○○銀行將上開存入銀行贖款中之1,16 0萬元開立 以○○銀行○○分行為發票人等詳如附表七所示之支票9張 。洪鋒文、陳淑貞取得前開支票後,即於93年7月28日晚上 某時,在雲林縣○○市○○汽車旅館,將前開支票9張及現 金40萬元,合計1,200萬元交付予基於收受他人因重大犯罪 所得財物之不確定故意之廖冠能呂佩芳夫婦收受。嗣於93 年8月2日,呂佩芳至高雄市○○○路000號○○銀行高雄分 行(下稱○○銀行)開戶後,將上開如附表七所示之9張支



票存入呂佩芳○○銀行帳戶中,旋以匯款方式,將1,0 00萬 元轉入○○砂石有限公司設於○○商業銀行○○分行(以下 簡稱○○銀行)帳戶,另160萬元則匯入廖冠能○○銀行帳 戶中,廖冠能呂佩芳再陸續簽發支票將該款項陸續提領, 以為己用(張錫銘林國忠陳進雄洪鋒文李金成、陳 淑貞、陳靖惠廖冠能呂佩芳此部分犯行,均經另案判決 確定,詳如附表九編號2、8、15、22至27所載)。六、嗣於103年10月26日晚上9時10分許,甲○○行經嘉義市○區 ○○路與○○路口時,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出示偽造之「 吳永發」偽造之國民身分證(此部分原審判處如附表一編號 7之刑,未為上訴確定),經警察覺有異,始循線查悉上情 ,並扣得該偽造國民身分證1張。
七、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分 局與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追加起訴。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為原審判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刑,被告及檢 察官均未為上訴。其中編號2、3部分,因宣告無期徒刑,原 審乃依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5項規定,職權送上訴,此部分 被告未為上訴,仍視為被告上訴;其餘編號1、4至7部分則 已確定,為原審送執行在案。是本院審理範圍,為附表一編 號2、3部分,即事實欄一至五犯罪事實,合先說明。二、本件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證據,檢察官、被告甲○○及辯護 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同意作為證據,且迄至本院言詞辯 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 況及證據取得過程等節,並無非出於任意性、不正取供或其 他違法不當情事,且客觀上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堪認為適 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乙、實體方面:
一、事實欄一至五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 不諱,復有下列證據可佐,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事證明 確:
(一)事實欄一被告與張錫銘等人共同擄洪俊彥勒贖部分: ⒈證人即共犯張錫銘鄧永燃均供認:93年1月7日由被告開車 搭載張錫銘鄧永燃持槍將洪俊彥押至車上,並命洪俊彥打 電話和寫信向其父母勒贖,之後再把洪俊彥押往改制前之臺 南縣○○鄉不詳地點山區藏匿,其間張錫銘還找了林國忠林國忠找了陳貴成來幫忙;後來因為發現警方人員在改制前 之高雄縣○○鄉○○村附近集結後,再逃逸至臺東縣○○鎮



○○路000○0號林國忠友人所有之工寮內藏匿,但洪俊彥於 同年月21日晚間即自行逃脫等語(見一審卷㈢所附證人張錫 銘、鄧永燃另案審理之供述筆錄)。
⒉證人即幫助犯林國忠證稱:伊與鄧永燃為舊識,嗣經鄧永燃 介紹認識張錫銘,復因張錫銘之引介而與被告相識;張錫銘鄧永燃、被告等人,於93年1月7日綁架洪俊彥勒贖後,伊 聯絡陳貴成張錫銘等人找尋藏匿處所,並帶渠等到改制前 之高雄縣○○鄉○○村(○○○山區)產業道路旁之臨時遮 雨棚,並交代陳貴成張錫銘等人送食物及帶往臺東縣○○ 鎮○○路000○0號友人所有之工寮內藏匿等語(見一審卷㈢ 所附證人林國忠另案審理之供述筆錄)。
⒊證人即幫助犯陳貴成證稱:伊認識張錫銘林國忠,渠二人 有參與洪俊彥綁架案;是林國忠先聯絡伊要帶朋友到山上躲 一陣子,伊於93年1月18日6時許提供改制前之高雄縣○○鄉 ○○村產業道路臨時遮雨棚供渠等藏匿;伊送早餐去時,有 見到張錫銘與另一名歹徒各持一把黑色手槍,人質在車上後 座但沒看清楚如何控制,林國忠則在旁協助聯絡事情等語( 見一審卷㈢所附證人陳貴成另案審理之供述筆錄及偵查中之 供述筆錄即偵1卷第7至8、16至17、94頁、偵2卷第8至9、17 至18頁、偵6卷第129至130頁、警11卷第78反、229頁)。 ⒋證人洪俊彥於偵查中及另案原審93年度重訴字第28號證稱: 伊於93年1月7日,在南投縣○○鎮○○路000之0○○廣播電 台門口,遭到三名男子,一人開車、二人各持手槍,用他們 所駕駛車號0000-00號三菱黑色休旅車,擋住伊所駕駛的00- 0000號自小客車,其中持槍的兩名男子下車將伊押上他們所 駕駛的休旅車,押上車時先銬上手銬再以口罩綁住眼睛,並 控制行動,關在四個處所;第一位置是在一棟二樓建築物、 第二處是改制前之臺南縣○○鄉山區一處農舍內、第三處是 改制前之高雄縣○○鎮山上空礦區的私人土地用帆布所搭建 處所、第四處是在臺東縣○○鎮的山區內的鐵皮屋內;歹徒 一人綽號叫小黑,自稱是詹龍欄的小弟,要求伊打電話向父 親勒索1億元,第二次以同樣的方式向父親勒索6千萬元,第 三次小黑以同樣方式問家人錢準備好沒,第四次小黑命伊親 筆寫信回家,如果家人錢準備好了,就登載在聯合報的方式 來通知歹徒等語(見偵1卷第25至27、30頁、偵6卷第159至 161、164頁、偵3卷第136頁、一審卷㈢所附證人洪俊彥另案 審理之供述筆錄)。
⒌證人陳好於警詢時證稱:洪俊彥係於93年1月7日下午4時許 打電話回家,告知其於當日下午3時許在○○○○電台下班 時遭人挾持;伊僅知道對方自稱小黑,不知其他資料等語(



見警1卷第33頁、偵6卷第170頁)。
洪俊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及其譯文各1份(見 偵3卷第170至174頁)。
洪俊彥93年1月13日書寫信函之採證翻拍相片5張(見偵3卷 第193至197頁)。
(二)事實欄二被告與張錫銘等人共同強盜擄鄭進富勒贖部分: ⒈證人即共犯張錫銘鄧永燃林國忠陳進雄均供認:93年 4月2日由鄧永燃駕車搭載被告、張錫銘林國忠,追撞鄭進 富所駕駛之牌照號碼0000-00號BMW廠牌760型自用小客車, 待鄭進富下車後,被告、張錫銘林國忠隨即持槍抵住鄭進 富致使其不能抗拒,而取得鄭進富所駕駛之前開BMW廠牌760 型式自小客車,供渠等使用。復再強押鄭進富上車,且矇住 鄭進富雙眼及銬住其雙手,並將其押至改制前之臺南縣○○ 鄉山區,迄同日當晚,再要求鄭進富打電話予李綜文要其籌 錢,並將其押往嘉義市○○街租屋處,由江志成陳進雄鄧永燃李忠晉等人負責看管;嗣於93年4月3日又將鄭進富 帶至嘉義縣○○鄉、○○鄉及改制前之臺南縣○○鎮等山區 ;期間鄭進富有打電話予李綜文、唐寶慶、陳淑真等人,分 別告知其等籌集贖款。迄93年4月4日,再將鄭進富押至改制 前之臺南縣○○鄉山區後,鄭進富再打電話給李綜文並交待 付贖金900萬元,且告知交付地點,嗣因發現李綜文車後有 警方跟隨,始作罷。待至同年4月6日12時15分許,林國忠鄭進富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打給李綜文,命其從臺南火 車站搭火車北上聽候林國忠指示交付贖款900萬元,嗣因林 國忠發覺有警方人員隨行,即未告知如何交付贖款;而於同 年4月7日,林國忠復駕車至改制前之臺中縣○○鄉○○村附 近、苗栗縣○○鎮附近、改制前之桃園縣○○市○○路等處 ,打電話命李綜文攜帶900萬元,聽候其之指示交付贖款, 惟最後仍未告知如何交付;迄93年5月5日鄭進富為警救出, 被告、張錫銘林國忠陳進雄等人趁機逃逸等語(見一審 卷㈢所附證人張錫銘鄧永燃林國忠陳進雄另案審理之 供述筆錄)。
⒉證人即幫助犯江志成證稱:伊在93年4月10幾日之後才加入 張錫銘等人,是林國忠找伊加入看管人質等語(見一審卷㈢ 所附證人江志成另案審理之供述筆錄)。
⒊證人即幫助犯李忠晉證稱:伊知道鄧永燃江志成在嘉義市 ○○街租屋處看管人質,也曾多次出入嘉義市○○街租屋處 並代為提供飲食等語(見一審卷㈢所附李忠晉另案審理之供 述筆錄)。
⒋證人鄭進富於偵查中及另案本院95年度上重更一字第472號



證稱:伊於93年4月2日晚間8時30許,駕駛0000-00號自小客 車離開「○○○○」,駛至改制前之臺南縣○○鄉○○路南 二高速公路橋下,突遭一台賓士自小客車,由後連續撞擊二 下,即停下車查看,該輛賓士車也下來三名男子來到身邊, 有二個人持短槍抵住其左右腰部,並詢問是否叫「阿富」, 伊回答「是」後,即叫伊上車,由他們一人駕駛伊車輛,伊 坐車後座,另二人分別左右夾住,並用黑色眼罩矇住雙眼, 當中一名男子告訴伊說「我們只要錢,不會傷害你,聽說你 中六合彩贏很多錢,你現在馬上給我籌錢」,他們載伊至山 上某個工寮才將眼罩拿下,當時天色很暗,沒有看清楚歹徒 長相,他們要伊打電話籌錢,伊就打給當舖經理李綜文要求 幫忙籌錢;他們有將伊車子開出,但他們不熟悉車況,車子 熄火無法發動,所以再載伊出去發動車子,拘禁地點到其發 動車子之地點車程,大約二十幾分鐘,途中伊向歹徒要求打 電話回家給太太張雅玲報平安;之後他們又要求伊再打電話 籌錢,伊就再打給李綜文、唐寶慶、陳淑真、李美蓉幫忙籌 錢等語(見一審卷㈢所附證人鄭進富另案審理之供述筆錄及 偵查中之供述筆錄,即警2卷第11至14頁、警6卷第53至56頁 、警11卷第1反至8反、偵3卷第26至2、54至55頁、偵6卷第1 72至175頁、偵9卷第82至85、152至154頁)。 ⒌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見警6卷第60至61頁、偵3 卷第33至34、206至207頁、偵6卷第179頁、偵8卷第142頁、 偵9卷第89至90頁),證明被告等人命鄭進富以該電話聯絡 李美蓉(即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先後各要求1,50 0萬元贖金之事實。
鄭進富所持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及譯文(見 警6卷第62至68頁、偵3卷第35至42、198至205頁、偵6卷第 180至188、194至195、199至201頁、偵9卷第91至98頁), 證明鄭進富遭綁架期間曾用以聯絡李綜文準備贖款,並為被 告等人各項交付贖款之指示。
⒎嘉義市○○街000○00號之租賃契約(見警6卷第106至109頁 、偵9卷第33至36頁)。
⒏○○銀行台南銀行黃連堂帳戶存摺內頁影本及○○○○商業 銀行匯出匯款回條1紙、○○商業銀行匯款回條2紙(見警6 卷第111頁、偵9卷第17至18頁),證明鄭進富配偶張雅玲有 請公司會計盧息香於93年4月6日在○○○○銀行成功分行匯 款1,000萬元至黃連堂○○銀行台南分行帳戶;另委請李美 蓉於同日在○○銀行桃園分行以二筆匯款200萬元、300萬元 至黃連堂○○銀行台南分行帳戶,以支付鄭進富贖金。 ⒐鄭進富既係遭逢被告等人持有威脅生命之槍枝挾持,且被現



實剝奪行動自由下,致被動交付前開車輛,縱鄭進富同意被 告等人取走前揭BMW廠牌自小客車或事後幫忙被告等人發動 該車輛,均屬迫於不利情勢之非自由意志所為。而被告等人 強盜、擄人勒贖犯行間具有時間上之銜接性、地點上之關連 性,故被告此部分所犯強盜而擄人勒贖犯行,亦可認定。(三)事實欄三被告與張錫銘等人共同擄王靖壹勒贖未遂部分: ⒈證人即共犯張錫銘林國忠陳進雄均供認:於93年6月8日 上午8時左右,由張錫銘駕駛上揭鄭進富所有之BMW廠牌760 型式自用小客車搭載被告、陳進雄林國忠王靖壹公司之 處所,再由陳進雄林國忠、被告分持M16步槍、AK47步槍 等槍械潛入上址之公司,嗣見郭素華陳東德及公司會計等 3人在屋內時,渠等即對郭素華等人恫稱:「雙頭人呢?車 在外面人在哪裡?」等語,並持槍逼使郭素華等人退至牆邊 後,搜索屋內未發現王靖壹陳東訓之蹤影,隨即駕車離去 等語不諱(見一審卷㈢所附證人張錫銘林國忠陳進雄另 案審理之供述筆錄)。
⒉證人王靖壹陳東訓於另案本院95年度上重更一第472號審 理時之證述:彼等當天均不在現場,但先前均未接受任何恐 嚇或勒贖函,事後郭素華陳東德則轉述事發經過等語(見 一審卷㈢第422至423、438至439頁反)。

1/3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